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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运输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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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逐步取消车上自行收款或劳务费包干方式,规范进站营运车辆售票,足额计收客运代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延误班车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可向承运人收取班车延误脱班费;因车站造成延误发车或脱班的,车站应向承运人支付班车延误脱班费。支付标准:已售票的按票额的10%支付,未售票的按50元/次支付。

 第三十九条 车站向旅客提供补票、退票、行包变更、行包保管、小件物品寄存、站务等服务项目时,可适当收取费用。

 第四十条 车站具备站级标准规定的设施、设备、为旅客提供候车、售票处、治安保卫、安全检查、信息等基本客运服务,可在客票内按每人次向旅客计收旅客站务费,站务费作为构成票价的一项成本因素,不得在客票以外向旅客另行收取。

第五章 安全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站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做好站场内部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车站、进站车辆和旅客生命、货物安全。

第四十二条 车站必须建立车辆安全检查(门检)制度,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做到出站班车旅客不超载,行包装载符合规定。

第四十三条 车站应当加强乘车安全宣传教育,严格查堵危险品,做好旅客行包和携带物品的危险品检查登记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做到每一趟车对旅客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的宣传,发车时应绕车一周,检查有无不安全因素,无,方可发车;广播员每天上午、下午进行一次乘车安全常识宣传;旅客上车前,“三品”检查员应作彻底的“三品”检查,消除隐患,如果造成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定期组织车辆经营者、司机、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加强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车辆实行安检报班制度,发班前由车队安全人员对车况进行检查,合格后凭安检单到车站报班,否则不予安班。

第四十七条 车辆应保持外观及车厢内清洁,严禁卫生状况脏、乱、差的车辆进站。车上垃圾须倒在垃圾箱中,严禁随处乱扔乱倒。

第四十八条 车站安排专人负责卫生工作,保证公共设施整特别是厕所、公共设施的干净整洁,要做到随脏随扫,地上不见垃圾,耐心做好旅客解释工作,不要随地吐痰,将果皮杂物丢入果皮箱,候车室与车库要定期冲洗,为旅客提供良好的候车和乘车环境。

第四十九条 车站各班组要保证各自责任区内的卫生,谁造成的不卫生就找谁负责。

    

慈利分公司运输生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管理者,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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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一条 聚众打架闹事、堵车砸车、破坏公物等扰乱正常运输生产秩序的行为除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外,每人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未经调度部门派班,擅自改变运行线路的每次罚款500元,未提前通知,塌班或误班的每次罚款500元。

第五十三条 未经车站同意,私自加班、包车的每次罚款1000元。

第五十四条 营运车辆由车站发车后,凡在站内或车站附近招揽旅客,除将旅客转给正班正点班车外,每人次罚款50元。

第五十五条 雇人喊客、偷客、藏客、欺骗旅客的每人次罚款50元,劳务费未包干班线车主私收票款、高价票买低价票的,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50元。拉客、抢客进而侵犯旅客人身权利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www.170xue.com

第五十六条 接受“票贩子”送来的旅客,除补足票款外,每人次罚款200元。

第五十七条 车主之间因争客相互辱骂,攻击,甚至相互使用暴力而造成严重后果者,每人罚款500元。

第五十八条 车辆不接受车站运管检查和强行冲关的,每次罚款500-1000元。

第五十九条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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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核定线路到达目的地,路途甩客、转客的,按甩客人数全程票价的三倍处罚,但每次罚款最低不能少于100元。

第六十条 遇抢险、救灾及国防等指令性运输任务,不服从派车辆每次罚款500元,并收回车辆牌证,解除经营合同。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车站或责任人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 不执行物价政策,乱价违规的;

2. 站务人员态度恶劣,受旅客设诉或报纸、电视台等媒体 曝光的;

3. 站内有闲杂人员揽客的;

4. 站内经营秩序混乱,站场脏、乱、差的;

5. 不在辖区内发车而超范围经营的;

6.未能维护好站场秩序,经反复打击清理,仍未达到预计目标;

7.站务人员未能完成本职工作,发现问题不处理或处理不当致使车站和车主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8.站务人员不遵守公司及车站有关规定制度,情节严重者;

9.不按规定发放、审查、填写包车、加班证的。

10. 利用职务之便行贿受贿,牟取私利,损公肥私,刁难和敲诈旅客的,每次罚款。

第六十二条 发现和举报重大情况,挽回重大损失的,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三条 敢于同不法份子和现象作斗争,表现特别突出者,每人次奖励100元。

第六十四条 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经单位采纳者,奖励50元。

第六十五条 其它行为给单位挽回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视情况予以奖励和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司进行处罚,不服的由总公司运输管理部门裁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修订解释权属公司,下属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八条 原运输管理方面的各种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必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司七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慈利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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