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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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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在听取相对人陈述、申辩或听证结束后的3日内,将有关情况及笔录报送案审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十三条案审会办公室应当组织案件承办人员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严格核准程序。
第十四条案审会办公室负责督促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整理归档,上报备案。
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局能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听证的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本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听证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记录在案: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的;
2、罚款数额较大的。
第四条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局处理意见告知书后3日内提交申请听证的书面材料,逾期不交的,视为弃权。 www.170xue.com
第五条局里应在接到申请听证材料之日起15日内组织听证,案审会办公室应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可以撤回听证申请,如不参加听证视为撤回。听证如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持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局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亦可委托局案审会委员担任,负责听证会顺利进行。
第八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场纪律;
(二)核对听证参加人姓名、年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
(三)案件承办人提出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证据以及处理意见;
(四)行政相对人申辩和质证;
(五)对争议的事项进行辩论;
(六)案件承办人、行政相对人最后陈述;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中止、延期或结束;
(八)案审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听证笔录》,交相关人员审核、签字。
第九条案审会办公室将听证笔录及案件有关材料提交案审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审议。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承担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局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
(一)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
(二)非法拘禁或滥用封存(登记保存)、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的;
(四)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五)没有法定依据或者违反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实施罚款、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八)截留、私分罚没款物,利用职务之便索娶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九)以收代罚或者以罚代刑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二)立案查处的案件,因证据失实导致行政处罚决定错误的,案件调查人员承担责任;因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不履行审理职责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作出决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经过审核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有过错的案件承办人员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三)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四)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追究具体行为人的责任。
第六条行政执法过错认定、责任追究,原则上有本局负责。
第七条本局案审会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有关人员认定执法过错,追究错案责任。
第八条对行为人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自过错被确定之日起30日内,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责令改正,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政执法工作或者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给予行政处分、党纪处分;
(五)因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金额;
(六)涉嫌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阻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
(二)对控告、揭发、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两年内有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
其中有上述第三项情形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上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没收物品的管理,规范我局纤维行政执法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业务室负责建立没收物品交接、管理工作制度,设立专用场局,确定专人负责保管没收物品,依法处理没收物品,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再度流入市常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截留、调换、私分、变相私分没收物品,不得擅自拍卖、买卖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低价处理没收物品。
第三条依法没收的物品,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出具《没收物品清单》。
《没收物品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相对人,一份附卷,一份交没收物品保管人。
《没收物品清单》应当注明没收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没收时间等内容,并由行政相对人和承办人员分别签字或盖章。
第四条案件承办人应在没收物品后三日内将没收物品、《没收物品清单》交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在核对后办理交接手续。
经过检验的没收物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应一并交保管人,作为处理没收物品的参照资料。
没收物品和《没收物品清单》记录不一致,保管人员有权拒收。
第五条业务室对接管的没收物品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没收物品出库应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办理出库手续,并开列清单,存档备查。
第六条处理没收物品,根据没收物品的不同性质采取销毁、拍卖或其他法定的方式。
第七条下列没收物品应当销毁:
(1)危及人体健康的;
(2)没有使用价值和回收价值的。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有2名以上纤检执法人员参加,制作笔录,记明销毁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销毁物品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内容。需要拍照或录像的,应当拍照或录像。 www.170xue.com
销毁没收物品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八条经检验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可以标明“处理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后拍卖,也可以采用其他法定方式处理。
拍卖和变卖局得必须足额上缴国库。
第九条错误没收的物品,应予退还。原物尚未处理的,退还原物;原物已处理的,退还拍卖或变卖款额;已经上缴国库的,报请财政部门退库返还。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没收物品的,应予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与上级局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局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相对人因不服我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起应诉工作,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业务室负责行政应诉的管理工作。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当日内,向局长汇报。
第四条由局长主持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分析案情及诉状,研究撰写答辩状事宜,并从诉讼案件的承办人中选派代理人。根据情况,也可委派律师参与诉讼。
第五条委托代理人应根据会议拟定的答辩状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拟定答辩状提纲,交局长审阅。
第六条根据局长审定的提纲,委托代理人应进一步向案件承办人了解情况,调阅分析案卷,在人民法院规定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届满三日前,向局长提出答辩状初稿,经局长审定批准后交付打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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