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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文件递送
(一)呈阅文件的递送方式
文件呈阅、呈判、会办时,如为普通案件以浅灰色卷宗递送,如系机密,紧急或A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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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信
Ⅰ.印信种类
第二十八条 种类
(一)公章:各公司向主管机构登记之公司印鉴及特定业务专用之公司印信。
(二)职章:〖ZK(〗1.董事长、各公司总经理刻有公司名衔及职别的印信。
2.刻有职别及特定业务专用的主管印信。
(三)职衔签字章:各公司厂、处长以上主管刻有职衔及签名的印信。
(四)部门章:刻有公司及部门名衔之印信。如为不得对企业外行文之部门,应于部门章上加注”对内专用”之字样。
(五)校对章、骑缝章、附件章:刻有公司名衔及”校对章”或”骑缝章””附件章”等字样之印信。
第二十九条 印信的资料及形式
所有印信均为圆形橡皮质。
Ⅱ.印信使用
第三十条 监印人员
(一)各公司公章及董事长职章之监印人员应签请本企业董事长核定后任用。
(二)特定业务专用的图记及董事长职章、公章、总经理职章之监印人员应签请各公司总经理核定后任用。
(三)各部门主管的职衔签字章及部门章由各部门主管指定监印人员。
(四)监印人员不在时,应由代理人代为监印,代理人的任用应依前三款的规定签准或指派。
第三十一条 印信盖用
(一)行文时应依第八条的规定判行送请监印人员依第七条的规定于函件、文稿及底本上用印。
(二)其他文件需盖用印信者,经办人应填具”盖用印信申请单”一式二联,经呈准后凭以申请用印,监印人员除于文件上用印外,还应于”盖用印信申请单”正面加盖使用的印信,并收存第一联,第二联退回经办部门存查。[Page]
第三十二条 印色使用
公章、职章以红色印泥或红色打印水用印的。
Ⅲ.印信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印信的核定及制发部门
(一)公章、董事长及各公司总经理之职章及职衔签字章均经总管理处董事长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二)总管理处各部、室、中心的部门章或特定业务之主管职章经各部(室)经理(主任)核定,由总管理处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三)各事业部经理、厂(处)长的职衔签字章、特定业务之主管职章及各部门的部门章经各公司总经理核定由各公司总经理室为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三十四条 印信登记
业务主办部门需用特定印信或业务专用印信向有关主管机构报备时,该印信的登记、更换、撤销等的手续,均由该主办部门办理。
第三十五条 印信申请
(一)印信制发的申请
因业务需要或组织变更,由主办部门填具”请(制)发印信申请表”一份,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呈请核定后由管理部门制发。
(二)印信换发的申请
1.印信的印文磨损申请换发时,由监印人员填具”请(换)发印信申请表”一份,于备注栏拓具印模,叙明制发日期,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呈请核定后由管理部门换发。
2.原有废旧印信应于换发的印信收到后一周内,由监印人员依本规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三)印信补发的申请
1.印信毁损或遗失时,监印人员除向该印信登记机构报备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应填具”请(补)发印信申请表”一份,于备注栏叙明原印的种类、字体、制发日期、毁损或遗失经过及失职人员的议处,并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呈经核定后,由管理部门补发。
2.补发印信的文字体应有异于原印信,以资区别。
3.遗失的印信寻获时,应即交由监印人员于二日内依本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四)印信增刊的申请
1.一种印信以制发一枚为原则,但如因业务需要或受地区限制需增刊者,由业务主办部门依本条第一款规则申请。
2.增刊的印信应由管理部门斟酌实情设法加以区别。
第三十六章 印信缴销
(一)废旧、撤销或遗失寻获的印信,应由监印人员填具”缴销印信申请表”一份,送会印信管理部门依本规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呈经核定后,检具缴销之印信,送缴管理部门
撤销。
(二)印信管理部门收到缴销的印信,即斟酌实情予以保存或截角注销。
第三十七条 印信管理
(一)各种印信由各监印人员负责保管,如有遗失或误用情事由监印人员负完全责任。
(二)印信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印信之制发、换发、补发、稽查等管理工作,并设立”印信登记表”拓具印模、样本,依序装订成册,以利管理。
(三)印信不固定换发年限,印信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稽查一次。
(四)主管、监印人员或印信管理人员交接时,应拓具印模样本列册专案移交,并报送印信管理部门。
□ 档案管理
Ⅰ.管理部门
第三十八条 管理部门
(一)文书结案后,原稿由各文书管理部门归档,经办部门视实际需要留存影本。如为特殊案件因业务处理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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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整理与分类
第三十九条 文件点收
文件结案移送归档时,依如下原则点收:
(一)检查文件的本文及附件是否完整,如有短少,应即追查归入。
(二)文件如经抽存者,应有管理部门主管的签认。
(三)文件的处理手续是否完备,如有遗漏,应即退回经办部门补办。
(四)与本案无关的文件或不应随案归档的文件,应即退回经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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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应退回经办部门,经办部门应送指定保管部门签收后,文件送归档。
第四十条 文件整理
点收文件后,应依下列方式整理:
(一)中文直写文件以右方装订为原则,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则以左方装订为原则。
(二)右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应对准右上角,左方装订则对准左上角理齐钉牢。
(三)文件如有皱折、破损、参差不齐等情形,应先整补,裁切折叠,使其整齐划一。
第四十一条 档案分类
(一) 档案分类应视案件内容、部门组织、业务项目等因素,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以部门别区分,部门别之后依案件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再在同类中依序分为若干小类。
(二)档案分类应力求切合实用。倘因案件较多,前款三级不敷应用时得于第三级之后另增第四级”细类”。如案件不多,亦可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二级。
(三)同一”小类”(或细类)之案件以装订于一档夹为原则,如案件较多,一个档夹不敷使用时,得分为两个以上的档夹装订,并于小类(或细类)之后增设”卷次”编号,以便查考。
(四)每一档夹封面内页应设”目次表”,案件归档时依序编号、登录;并以每一案一个”目次”编号为原则。
(五)档号之表示方式如下
A1A2--B1B2C1C2D1--E1E2
A1A2为经办部门代号,B1B2为大类号,C1C2为小类号。D1为档卷卷次,E1E2为档案目次。
第四十二条 档案名称及编号[Page]
(一)档案各级分类应赋予一名称,其名称应简明扼要,以能充分表示档案内容性质为原则,且有一定范畴,不宜笼统含混。
(二)各级分类、卷次及目次的编号,均以十进阿拉伯数字表示;其位数使用视案件多寡及增长情形而斟酌决定。
(三)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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