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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学习制度。县六大班子领导要自觉带头坚持各项学习制度,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每年举办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读书会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集中学习研讨几个重要问题,或把读书会与现场考察办公结合起来,边学习边解决实际问题。县六大班子领导要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认真组织好集体学习。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经济、金融、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要善于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要坚持学用结合,努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推行文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要穿戴整齐得体,仪表庄重,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在接待来人时要热情周到,落落大方,在接听电话时要态度谦和,语言表达得体,淡吐文雅,通话内容简明扼要。办公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办公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要真诚待人,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严格工作纪律。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离市参加公务活动,要告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出省参加公务活动,需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出国考察学习,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上级审批。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出差2天以上,应事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副职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参会、出差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向单位或科室负责人请假,所在单位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性岗位要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委托事项离岗不离事。坚决杜绝松松垮垮、自由散漫的现象,杜绝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赶集上店和外出办私事的现象,杜绝上班时间下棋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现象。
第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要注意做好工作酝酿、协调、沟通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绝不允许把酝酿或沟通的意见向外透漏、散布,更不允许作为领导决定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地打着领导的旗号乱说话、乱办事。特别是在涉及考核考察、民主推荐等重要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各项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转借、摘抄、复制属于上级秘密和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或者将这些文件资料带离办公场所,更不得公开发表上述资料或文章。不得对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做到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
第十八条 遵守职业道德。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金钱观。要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不感情用事,不滥用职权。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严格执行廉政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十九条 推行挂牌服务、持证上岗。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位及姓名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胸牌;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人员应持证统一着装上岗。
第二十条 实行“双联”制度。县乡各机关党支部都要联系一个农村基层党支部,每个机关党员都要联系一名农村贫困户。机关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摸实情、受教育、谋发展、办实事,机关党员的主要任务是交朋友、知民情、解民忧、帮致富。鼓励和提倡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参与联系农村贫困户活动。机关党组织要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从基层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积极为基层排忧解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一条 推行“五条禁令”。各机关工作人员在为基层服务时,严禁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以致超过应办理的时限;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让服务对象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插手干预服务对象的商品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等正常经济活动。对违反上述五条禁令之一者,无论属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发现一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在新闻媒体曝光,属个人行为者,发现三次坚决调离原工作岗位;属单位行为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否决的条件是: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减负、“处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成员有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乡镇完不成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和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各县部门完不成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在行风评议中得分低于80分的;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被否决的部门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被评为优秀班子,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内监督。监督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内容重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上级政策、执行任务的情况;依法行政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主要通过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等制度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外部监督。各机关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要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机关也要认真抓好本机关的监督工作,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奖惩。全县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对年度评议得分名列前茅的,根据综合评价及平时工作情况,授予“沂源县行风建设十佳单位”称号。得分列后3位且低于80 分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评为最差部门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提出辞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对垂直管理部门,及时向其上级部门通报评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各机关都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奖惩制度,对工作不力、群众不满意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亮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待岗学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直至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可参照本工作运行程序制定分管口、分管部门具体的工作运行机制及其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运行程序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运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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