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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机关工作运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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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工作督查程序。对县委、县政府各项工作及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的督查,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督查工作,并确定一名兼职督查工作人员,建立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督查工作网络系统。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对需督查的事项及时立项拟办,起草包括任务要求、承办方、办理时限等内容的督查通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通知承办部门,也可采取会议交办、电话催办、口头或书面汇报、现场调研、实地察看等形式进行督查。各承办乡镇、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明确承办人员,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将落实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报告内容要真实、准确、具体、简明,一事一文,经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后,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批。对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由县委督查工作室、县政府督查工作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通报,并把督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也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如实在机关内部通报。
  第十三条 接待工作程序。市以上领导来我县视察工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迎送并陪同活动。市直部门、单位负责同志来我县检查指导工作,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按照工作分工对口的原则,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出面接待,必要时要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出面接待。县以外客人来我县参观考察、投资考察、洽谈合作的,需县领导会见、接待的,应提前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报告,经县领导同意后,按照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接待工作。当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及部门的负责同志安排的其它活动与公务接待相冲突时,应按照先外后内、先急后缓、先公务后其它的原则,根据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协调,认真做好有关接待工作。 

第三章 相关制度

  第十四条 建立学习制度。县六大班子领导要自觉带头坚持各项学习制度,勤于学习、善于学习。每年举办一次理论学习中心组读书会。读书会要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集中学习研讨几个重要问题,或把读书会与现场考察办公结合起来,边学习边解决实际问题。县六大班子领导要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各乡镇、各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要坚持和完善各项学习制度,结合各自的业务特点,认真组织好集体学习。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经济、金融、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要善于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掌握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长新本领。要坚持学用结合,努力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五条 推行文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要穿戴整齐得体,仪表庄重,举止端庄,精神饱满。在接待来人时要热情周到,落落大方,在接听电话时要态度谦和,语言表达得体,淡吐文雅,通话内容简明扼要。办公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办公物品摆放要整齐、有序,保持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办公秩序。要真诚待人,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维护良好的社会公德。
  第十六条 严格工作纪律。县委、县政府领导成员离市参加公务活动,要告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出省参加公务活动,需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出国考察学习,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按规定报上级审批。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出差2天以上,应事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请假,乡镇、县直部门和单位副职要向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请假,参会、出差返回后要及时销假。机关工作人员因私事不能正常工作的,必须向单位或科室负责人请假,所在单位要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要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规定,工作时间内窗口性岗位要做到岗不离人,其他岗位做到有事不离人,委托事项离岗不离事。坚决杜绝松松垮垮、自由散漫的现象,杜绝迟到、早退、上班时间赶集上店和外出办私事的现象,杜绝上班时间下棋打扑克、上网聊天、玩游戏等现象。
  第十七条 严守保密纪律。要注意做好工作酝酿、协调、沟通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绝不允许把酝酿或沟通的意见向外透漏、散布,更不允许作为领导决定或断章取义、为我所用地打着领导的旗号乱说话、乱办事。特别是在涉及考核考察、民主推荐等重要工作过程中,要认真执行各项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转借、摘抄、复制属于上级秘密和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或者将这些文件资料带离办公场所,更不得公开发表上述资料或文章。不得对他人泄露尚未公开或不宜公开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做到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不该做的事坚决不做。
  第十八条 遵守职业道德。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金钱观。要依法办事,秉公办事,不感情用事,不滥用职权。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严格执行廉政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十九条 推行挂牌服务、持证上岗。机关工作人员办公桌上应统一放置设有本人照片、姓名及职务的标示牌,在工作时间统一佩戴标有部门名称、本人职位及姓名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胸牌;除执行特殊任务外,执法人员应持证统一着装上岗。
  第二十条 实行“双联”制度。县乡各机关党支部都要联系一个农村基层党支部,每个机关党员都要联系一名农村贫困户。机关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摸实情、受教育、谋发展、办实事,机关党员的主要任务是交朋友、知民情、解民忧、帮致富。鼓励和提倡机关工作人员自愿参与联系农村贫困户活动。机关党组织要经常组织党员干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进村入户,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从基层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抓起,积极为基层排忧解难,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第二十一条 推行“五条禁令”。各机关工作人员在为基层服务时,严禁对服务对象的正当要求推诿扯皮,拖着不办,以致超过应办理的时限;严禁接受服务对象的吃请、礼金、有价证券和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严禁让服务对象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严禁向服务对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插手干预服务对象的商品采购、工程建设招标等正常经济活动。对违反上述五条禁令之一者,无论属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发现一次进行通报批评,发现两次在新闻媒体曝光,属个人行为者,发现三次坚决调离原工作岗位;属单位行为者,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否决的条件是:在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减负、“处法”、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成员有受党纪政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的;乡镇完不成年度地方财政收入和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各县部门完不成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的;在行风评议中得分低于80分的;完不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被否决的部门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领导班子不能被评为优秀班子,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内监督。监督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内容重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上级政策、执行任务的情况;依法行政的情况;贯彻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等。主要通过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话和诫勉等制度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外部监督。各机关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查处和整改,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要自觉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各机关也要认真抓好本机关的监督工作,加大查处力度。 
  第二十五条 严格奖惩。全县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行风活动,对年度评议得分名列前茅的,根据综合评价及平时工作情况,授予“沂源县行风建设十佳单位”称号。得分列后3位且低于80 分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被评为最差部门的,其主要负责人应提出辞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免职手续。对垂直管理部门,及时向其上级部门通报评议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各机关都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建立科学的、量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奖惩制度,对工作不力、群众不满意的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亮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待岗学习,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直至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可参照本工作运行程序制定分管口、分管部门具体的工作运行机制及其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运行程序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运行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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