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19:22:06 浏览次数:676次 栏目:规章制度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奖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突出贡献奖的个人,发现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创作成果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被撤销奖励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有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自撤销奖励之日起6年内不受理其奖励申报。
第三十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委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其委员资格,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工作人员在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可以设立“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并组织实施。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评审年度及授予人数,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自治区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的奖励标准、评审程序,由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社会科学奖评审委员会和自治区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有关的评审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市、县(市、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或者本学会(协会、研究会)、联合会的奖励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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