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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办法

12-07 19:22:12  浏览次数:510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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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的决定精神,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管理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全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服务。
  第三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项目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不同经济成份的组织。

  第二章  培养范围、形式

  第五条  培养范围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发项目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第六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开发项目包括紧缺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的培养与开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
  (一)紧缺实用人才的培养与开发项目是指各级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依托高等院校、高新技术项目、科技园区、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采取多种形式,对经济发展中高新技术产业、支柱型产业、农业产业化、经济管理、国际商务、旅游管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等我区急需的实用型人才开展的培训项目。
  (二)高级研修班是指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中青年专业技术骨干进行的高层次继续教育,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和生产、科研的技术难点,学习新理论、高新技术并进行研修。
  (三)有示范作用的培训项目是指在培养理念、模式、方向、培训方法、内容等方面有创新和指导意义的培训活动。
  第七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对象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自治区“新世纪313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少数民族科技骨干。
  第八条  培养采取进修、访问学者、学术活动、参加高级研修班或主持科研项目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各用人单位确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九条  各市、各部门根据自治区人才培养计划(具体申报通知另发),将培养项目及人才培养人选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自治区人事厅。
  第十条  申请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时分别填写《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申报表》、《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项目经费资助申报表》(附后),签注单位意见并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批。
  属科研项目资助的要同时提供国家、自治区等有关部门的科研项目批复。

  第四章 经费资助、管理及使用

  第十一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人选每人资助5000—8000元;紧缺型人才每人资助10000元;优秀科研项目主持人每人资助10000元;少数民族科技骨干每人资助5000元。自治区级高级研修班每期资助10000—20000元。
  其它人才培养开发项目视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经费应本着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对入选的培养对象和项目自治区人事厅将从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中按照上述标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贴,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培养经费。
  第十三条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总资助经费每年为50万元,随着自治区人才资源开发资金投入的增加及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逐年递增。
  第十四条  经费补贴必须用于进修、研修、培训、参加学术和科研活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挪做它用。各培训项目及培养对象所在单位要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培养的资助经费使用期限不应超过两年,因特殊原因在预定期限内无法完成需延期的,应向自治区人事厅提出申请并获批准。资助核报时需提交项目实施及培养情况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对无故未完成人才培养计划和擅自更改计划和内容的,自治区人事厅将取消资助经费,同时两年内不再提供同类性质的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培养经费由用人单位先期垫支,培养项目或培养活动完成后到自治区人事厅核报。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事厅负责下达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项目审定、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评估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各市、区直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和人选培养方式的确定、组织实施,并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自治区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求直接申报本办法范围内的培养项目和推荐人选,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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