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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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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三节 书记办公会
  
第二十六条 
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书记办公会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酝酿需要提交常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常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情况。
  第四章  重大问题决策
  
第二十八条 
全委会和常委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应听取本地区人大、政协、人民团体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三)召开全委会或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全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
  决策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作出该决策的全委会或常委会决定。
  
第五章 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三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常委会应坚持和健全学习制度。学习时间、内容、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二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
  
第三十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的时间,省级和省辖市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2个月;县级常委会委员全年不得少于3个月。下基层工作和调查研究要轻车简从。
  常委会委员应坚持基层工作联系点制度。
  
第三十四条 
常委会委员必须参加双重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不必要的会议和文件。常委会委员应减少事务性活动和应酬活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全委会、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受到监督。
  (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向同级代表大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
  (二)常委会应定期向全委会报告执行本条例的情况,接受审议。审议情况要报告上一级党的委员会。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进行监督。
  (四)常委会应将检查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五)全委会和常委会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的情况,应当接受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
  (二)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五)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可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党的地方委员会工作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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