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7 19:23:44 浏览次数:771次 栏目:规章制度
4.复核。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在接到责令辞职的通知后,如若不服,应在一周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复核申请。党委(党组)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5.公布。责令辞职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6.办理手续。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辞职手续。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建议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辞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辞职工作,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应由党委(党组)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办理。
地方与部门双重管理干部的辞职,主管方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征求协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
第二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辞职的干部,必要时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对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
对借自愿辞职逃避法律、纪律追究责任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纪律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可根据其辞职原因及个人条 件等情况,采取改任非领导职务、降职任用、离岗培训、待岗、提前退休或者自主择业等方式进行安置。并按所任职务确定其工资福利和职级待遇等。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同时辞去公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职辞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 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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