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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的界定,农村集体物权制度改革中无法回避的棘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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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正确理解民主程序
  依据1996年12月17日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政府农林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的若干规定(试行)》,这里所称的民主程序是指1996年12月17日以前,经村干部班子会讨论决定和1996年12月17日以后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为什么要在这里提出一个时间的概念,就是因为在1996年以前,对于民主程序的理解是,除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外,村干部班子会也算民主程序的一种,而到了1996年12月17日后,村干部班子无权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进行界定,即使界定了也是无效的,应予纠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关于“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规定,村民(社员)会议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在履行民主程序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民主决策。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村民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的崛起固然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公正民主与村民的素质之间还有很大的差距。这一点在新、老户产权界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当原住居民占多数时,其表决的结果肯定会使新迁入户的权益受到程度不同的伤害;原住居民占少数的村,其民意基础必然会向新入户权益倾斜。这时,政府不应表现得无能为力,漠视这种以民主和民意掩盖事实上的不公正。
  2、要严格区分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
  政策性搬迁是指为了保证全市供水安全或者保护生态环境,或者是处于强泥石流易发区,各级党委、政府为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政府统一组织异地搬迁安置到现在户口所在村。政策性搬迁的农民按照当时的政策,不需要交纳集体积累或入户费就自然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在这里,我只是说对于政策性迁入户本身而言,他们取得成员身份不必交纳任何费用,但是买单的负担不是迁入村的原住居民,真正的买单人是政府。如果政府因财力紧张一时无法全部承担,也应将其视为政府的一项负债,待财力允许时再予补偿;
  而非政策性搬迁是指除按照市区政府制定的有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以外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如果要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必须按照迁入村准许户口迁入时的有关规定,交纳集体积累或入户费后,才能确定其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关于非政策性搬迁人员户口迁入时没有交纳集体积累需补交集体积累的具体标准及相关问题
  对于一部分非政策性搬迁人员,户口迁入时既没有为迁入村引进企业、资金,也没有为迁入村做任何贡献,并且没有缴纳集体积累或入户费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按户口迁入时,已经交纳集体积累户最高的人均标准补交集体积累;
  ⑵按户口接收村当年人均集体净资产数额补交集体积累,人均集体净资产数额较低的,按该镇当年人均集体净资产平均数补交集体积累;
  ⑶按一次性人均补交2000元集体积累。
  以上三种办法,有关村可任选一种,依据当时入户人口收缴积累后,确定该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补交集体积累不能扩大化,只限于非政策性搬迁人员户口迁入当年应交积累而没有交积累的,衍生人口不再补交。对于已经缴纳集体积累,缴纳数额不足当年(户口迁入年)人均集体净资产数额,并已经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不再重新补交;对于缴纳数额超出当年(户口迁入年)人均集体净资产数额的不予退还。
  4、做好经常性的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工作
  由于在一定期间,村民、农民和社员之间的角色会发生置换,因此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长期性工作。各镇乡党委、政府每年度应布置、检查一次。户籍管理和人口统计,按照惯例,衍生人口及单立户口(包括新入户)的,在每年9月30日前上户口的,统计为当年人口,9月30日以后上户口的,统计为下年度人口。各行政村主管户籍的村干部,应结合当年度户籍核对情况,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人员增减情况,村干部要在每年1月20日“民主日”时,通报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社章》的规定,及时界定新上户口人员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当年集体经济组织合理安排生产、经营、生活、补贴等奠定基础。
  5、界定工作中不应忘记社会保障的建立。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变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主体。曾经还是自给自足的农民,将自己的产权份额交给新的合作组织企业去经营,除了寄希望于那种对股份合作社的美好期待外,也应逐步强化风险意识,为有可能出现的经营亏损和蚀本作好心理准备。因为市场机制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同样会产生正反两个方面的作用。基于农民的承受能力不强和心理承受能力脆弱的的现实,我建议,凡是开展农村物权改革的村,不管其经济实力如何强,企业经济形势如何看好,都要未雨绸缪,在资产量化前,拿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为全村村民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养老和医疗保险),这样才能确保农民生活水平的底线,不会因市场经济的风险而丧失殆尽。
  那么,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同样也回避不了谁该享受,如何享受的问题。处置的办法主要有两种:
  (1)全村村民无差别享受。
  提出这一观点的人认为,社会保障应该是广覆盖,市场经济条件下,讲究的是森林法则,即弱肉强食。允许有强者,也允许弱者(失败者),我们敬重强者,但是弱者也不能因此丧失了生存的权利。因此,全村村民都应该享受这道保障线,而且是无差别享受。
  (2)有身份、有差别享受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用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资金是全村几十年辛勤劳动积累的资金,有的甚至就是集体土地变现资金。如果是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享受,但是应按在村的存续年度体现差别;如果仅仅就是户籍在本村,不是经济组织成员,就不应该享受。
  我的看法是,既然是社会保障资金,其性质本来就不同于经营性资金,带有明显的公益性,排他性不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建设农村保障体系的主体是农村的集体资金,而不是国家资金,因此又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和排他性。因此,享受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人理应是出资人,即合作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在符合成员身份的人群中,不论其是年长者还是年幼者,都应无差别享受。
  参考文献:
  1、《从共同共有到按份共有的变革》中国农业出版社黄中庭,陈涛主编isbn7-109-0888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3、《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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