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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资企业工会工作的基本途径和原则。
通过大家的经验交流和研讨,合资企业工会工作的基本思路和途径可以初步概括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发展道路,突出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通过协商化的途径,切实保证国家法定劳动标准的落实,并从企业实际出发,争取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不断提高;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它民主管理形式,切实加强合资企业的民主建设,保证职工群众具有符合合资企业实际的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和相关事宜的共决权;通过协商对话和集体合同等途径,督促和监督企业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发展权”,加强“学习型组织”的建设,增强职工队伍的技能素质,促进企业吸收和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和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高;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优势,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奋发向上的团队精神,促进企业凝聚力的不断提高;通过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切实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合资企业双方和劳动关系双方实现“合作、共赢”。
合资企业工会工作的主要原则是:
1、“依法维护”原则:依法维护虽然是国有企业、合资企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共同原则,但在合资企业里更为突出。合资企业中的外方高层管理人员,往往缺乏政策意识,对输出地国家靠政策和行政指令协调劳动关系的做法并不认同。同时,他们成长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环境,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较能自觉遵守输出地的法律法规。另外,合资企业一般盈利水平高,利润空间大,具有实现的提高职工劳动经济权益的经济条件。比如,人工成本,我国只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十几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这既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前提,也为依法实现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职工的劳动收益权创造了条件。
2、促进“两个双方”实现“合作、共赢”的原则:合资企业“两个双方”实现“合作、共赢”,归根到底根源于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关系中的“合作理念”认为,劳资双方的对立是固有的,但双方有共同的目标,合作互利是可能的。特别是当资本日益扬弃了私人资本的属性而越来越具有社会资本的属性时,当各方都以一种信任、合作与承诺的精神来把其特有的技能和财力结合起来时,就能得到更多的报酬,也能提高生产率。同时,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是“等价交换”原则,生产商品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商品依其价值等价交换。这样一个基本规律必然会反映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和各个领域,由此才产生了“平等”、“对话”、“协商”等一系列的观念和原则。总之,资本依靠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利润;劳动者依靠资本来实现劳动力的价值,获取生活资料,劳资双方“合作、共赢”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特别是一些合资企业的高管人员,对于西方国家的工会具有较为深刻的认识,由于西方国家的工会职能单一,常以罢工为维护手段。而我国工会,虽然以维护为基本职责,但同时又以协助企业实现发展为重要的维护形式,一些外方高管人员看到我国工会在实现企业盈利目标方面的有益工作和明显作用,在与西方工会的比较中,实实在在地体会到我国工会与其“合作”的诚意以及对其实现利润的保证作用,促进了他们对“合作、共赢”的认识。
3、协商化原则:协商化原则是“合作、共赢”原则的体现和具体反映,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在合资企业里表现的尤为清晰。在合资企业里,工会的地位更为明确,一些外方高管人员对处理劳动关系的“谈判、对话”等协商化原则较为习惯。在国有企业里,由于党、政、工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工会提出开展劳动关系双方的“协商、对话”往往由于党政领导方面的不理解而遭到非议,而在合资企业里,开展“协商、对话”反而没有这些认识上的障碍。
4、坚持“人性化”、讲究技巧性的原则:在合资企业,特别是外方控股并委派高层管理人员的企业,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更多地要和外藉高管人员打交道。由于价值观念、文化理念、生活习俗等方面的差异,工会负责人与外方经营者的勾通就更为重要。要坚持“人性化”原则,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勾通加强理解;通过关心他们的生活,增进彼此的友谊;通过熟悉他们的性格、兴趣、爱好了解对手;通过积极出主意、提建议,促进企业发展,缩短彼此的距离。同时,在合资企业开展工会工作,以“协商、谈判”为主要手段,更加需要讲究技巧性。要充分掌握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和国家相关政策,熟练掌握开展“对话、谈判”方面的技能和技巧。既要坚持原则性,又要具备灵活性;既要提高综合素质,又要具有人格魅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既要有理,又要有节;既要理直气壮,又要善于迂回周旋。总之,合资企业的工会主席在很多方面要有更高的素质要求。
5、利用“党群一体化”趋势,充分发挥工会作用的原则:合资企业,特别是由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近年来逐步呈现出“党群一体化”的趋势。按照我国的政治体制,企业工作也应该坚持常委领导,党委负责人应作为企业的高层正职或负责人之一配备。但是,相当数量的企业在合资谈判中,由于外方不理解、不习惯、甚至抵触“党的原则”,企业高级管理层中未能设立“党委书记”职位,一般采取由工会主席兼任的办法。在这样的合资企业中,党在企业里的工作往往通过工会组织去实现。或者说,在合资企业里,通过工会去贯彻、实现党委的意图和主张的任务更加繁重。虽然这种“党群一体化”的趋势并不是我们所提倡的,但在相当的合资企业里已经成为现实。合资企业工会要研究和利用这种趋势,更好地开展工作。在国有企业里,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定期汇报工作,党委定期研究工会工作,必要时召开工会工作会议。而在合资企业里,情况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并不是说合资企业工会可以不接受党的领导,而是接受党的领导的方式改变了。在企业各方面工作中,在协调劳动关系、保持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发展、甚至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都使工会进一步站到了前台,工会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要加强研究和探讨,更好地利用这种“特殊性优势”。
四、合资企业工会工作的重点。
1、加强维权机制建设。
首先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这在合资企业是普遍适用的,也是外方普遍认同的,比国有企业有着更为广阔的天地。大多数规范性合资企业都已建立,需要进一步总结、提高。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协商不规范、不及时、不充分,未形成制度。随意性协商多,规范性协商少;工会主席与企业管理层个人协商多,劳资双方组织性协商少。二是集体合同空泛、千人一面,内容不具体,缺乏针对性。有的集体合同等同于法定劳动标准成为“无意义合同”,有的甚至低于国家法定劳动标准成为“违法合同”。集体合同一定要以企业实际为基础,以国家法定劳动标准为“底线”。三是督促检查流于形式,履约率相对较低,权威性有待提高。四是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维权工作的要求。
其次是民主管理机制。国有企业以职工代表大会为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而合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遇到了一定的困难,主要的是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有一点必须坚持:无论任何形式的企业都要建立民主管理机制。民主管理机制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维权机制。但也有不同,集体合同重点是维护职工合法的劳动经济权益,而民主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机制,它的作用在于吸引职工参与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参与决策。它维护的是职工群众的民主权益。可以说,集体合同是一种“保障性机制”,而民主管理是一种“参与性机制”。民主管理的内容从低到高可以分为几个层次,如民主知情权、民主参与权、民主监督权、民主决策(共决)权等等,现在许多合资企业建立的“对话”、“恳谈”等制度,仅仅是给了职工一个低层次的知情权,这是远远不够的。我们主张在合资企业也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因为这种制度能够满足职工群众的监督权、共决权,这是较高层次的民主管理权。但是在当前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合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还比较困难的情况下,暂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探索其它符合企业实际的其它民主管理形式,如员工代表大会(有的企业的员工代表大会已经等同或接近于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行职工代表大会职能)等。另外,一些合资企业已经建立的“恳谈会”、“咨询会”、“对话会”等日常民主管理形式其作用不可低估,但还要进一步总结和提高。所以,合资企业不能以协商对话、集体合同机制代替民主管理机制,还要有一个长久、稳定、有效的民主管理机制,保证职工群众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的民主监督权和民主共决权。从目前的实践条件看,还是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除此以外,在合资企业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也是工会代表职工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权的重要制度,它的突出特点是有利于工会的源头参与,也要总结经验,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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