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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机关财务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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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⒊打印的标准:腊纸元张,复印纸元张,文件头子元张白纸元张。
  ⒋每月打字员应将打印登记表和打印收费一并交乡财政所结算。
  ⒌打字复印所需的各种设备和材料由乡财政所负责采购。设备的维修由乡财政负责联系和结算。
  ⒍打字员应做好打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禁非专业人员操作设备。保管好各种打印材料,不准将设备及材料带出打印室。不准私人自带材料用集体设备进行免费打印。一经发现有前述行为,按应收费金额的两倍扣除工资。
  ⒎乡机关需打字复印的资料只能在乡打字室打印,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打印的,必须经乡财政同意,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九、水电费管理制度
  ⒈乡政府办公楼的水电费和初装费由财政负担;其它各处的水电费和初装费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划归经费归口管理的部门和私人负担。
  ⒉未经乡财政所和党政主要领导的批准,严禁在办公室使用取暖设备及和降温设备。否则由该办和个人承担当月政府办公楼的所有电费。如造成其它责任的,由使用人负全部责任。
  ⒊严禁用集体的水电洗衣做饭,每发现一次罚款元。
  ⒋未经乡财政同意不对电路、水路进行私拉乱接。否则按前述⒊条处理。
  十、差旅费及办公业务费的管理
  ⒈下村费按机关业务干部每人每月元、随工资发放,不在报销其它费用。
  ⒉职工在县内出差每一次最多只能报销车船费元。用政府集体车辆的出差的(包括搭乘领导用车),不能报销车船费。
  ⒊县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且在县内的住宿一般干部不能超过元晚,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不能超过元晚,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超过元晚。
  ⒋因公到县外出差的,车船费按规定据实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等包干一般干部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元天,党政主要领导元天,如报销伙食费的,一般干部扣除元天,副职领导、各办主任及站所长扣除元天,党政正职领导扣除元天,职工凭正式发票到财政所报账,节约归公,超支不补。
  ⒌经县委、县府研究并以县委、县府的名义通知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按组织机构开具的发票据实入账;县级部门承办的,经请示县分管领导同意的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培训的,经乡党政正职领导同意后方可报销组织机构出具的发票总金额的;其余情况,一律不得公费报账。
  ⒍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的脱产学习人员,一年以上的,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一年以内及各种短训班每天补助伙食费元,但下村费和伙食补助费只能享受一项。
  ⒎经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参加的以提高学历为主的各种学习,学习时间视同上班对待,但不得报销任何费用,获得毕业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大专元、本科元、硕士元。
  ⒏严禁各单位报销出租车费和摩托车费。特殊情况需要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十一、招待费、会议费管理制度
  (一)、招待费管理制度
  ⒈乡机关的所有来人来客,因工作需要确需用餐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
  ⒉所有的接待用餐必须到乡党政办开具派餐单,伙食团凭派餐单承办伙食。
  ⒊伙食费接待标准(以现任最高职务为准):县级领导元桌,乡主要领导元桌,一般工作人员元桌,村干部来乡联系工作的,每人每餐元。
  ⒋所有的接待用酒、水原则上掌握在元以内。不准发工作烟,特殊情况须报乡主要领导同意,并由财政统一采购后,各经办人在乡财政领取;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由各部门承担。
  ⒌县部、委、办、局的以上的领导来乡由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领导指定的人员作陪;其余人员来乡由各办及站所对口接待,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作陪。
  ⒍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领导检查工作,年终目标检查、干部考评、乡党委、政府重大的突击性、临时工作接待开支由乡领导酌情决定。
  ⒎机关干部下村的伙食费,按每餐元计算,机关干部先行到乡财政所自行负担元购买餐券,并按实际开支的数额由村干部(凭干部工作日记实、村部签字、办伙食户签字)到相应的部门报销元。
  (二)、会议费的管理
  ⒈机关内部的会议(包括各办及站所之间的交流)不得发生会议伙食费。
  ⒉要求机关以外的人员参加,要发生会议伙食的会议,必须请示乡主要领导同意,并由乡党政办提前负责通知开会人员、各办、各站所和筹办会务,以减少会议次数和降低会议费用。
  ⒊党代会、人代会,中、晚餐每桌(含酒、水)元。
  ⒋县委、县府及各部、委、办、局在我乡召开的现场办公会等各种会议,若由主办单位承担费用的,按主办单位的要求办理,若由本乡承担的,按党代会和人代会的标准执行。
  ⒌会议伙食一律在乡机关办理。
  十二、罚则
  ⒈不按财政的要求设置和处理账务的由乡财政责令改正,若限期内仍不能改正的,财政所有权剥夺其财务单独核算的资格,收归财政统一集中管理。
  ⒉拒不纳入财政统管的单位和部门,停发部门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⒊私自在银行开设账户和公款私存的,按私设“小金库”处理,并按发生额处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其罚款由个人承担。
  ⒋不使用统一收费票据,而乱用白条收据的,以及使用统一票据而截留收入的,按发生额处罚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罚款由个人承担。
  ⒌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停止供应票据。
  ⒍不按时交财务资料到财政所做账的,财政所有权缓拔部门经费(缓发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工资),直到停止拔款(停发工资),并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⒎不按规定将发票交由规定的审核人审核的,视为弄虚作假,出纳不能报销。若查出报销的,对经办人按贪污公款处理,对出纳按弄虚作假处理。
  ⒏对不能按时完成收入计划,无法完成财政集中资金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不能领取当年的综合考核奖,且不能参与任何评优。
  ⒐若各办及各部门超出财政核定的开支定额(或支出计划)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的超支费用。
  ⒑未经财政审核私自举债的,由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各承担举债利息的,财政按举债额的作为财政平衡资金。
  ⒈对无票收费、白条收费、收费不按时交入财政专户的,按贪污和挪用公款处理。
  ⒉违反规定,涉及金额大,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本制度适应用于乡直属行政事业单位(其它单位参照执行)、过去与本制度相抵触的,除上级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制度从发出之日起施行。
  ×乡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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