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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提名领导干部人选暂行办法

12-20 22:37:03  浏览次数:346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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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科学合理地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试行市、县(市、区)党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的意见》(浙组[20**]2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县委、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提任人选。
    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领导职务名称见附件。
    第三条  民主推荐提名的基本程序
    (一)职位空缺公告。当民主推荐提名范围内的领导职务需要配备时,由县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公告职位空缺情况及职位任职条件。
    (二)县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全委会成员推荐时,县委组织部根据单位民主推荐、年度考核、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及公告后群众推荐等情况,提出每一拟任职务2—5名的参考人选名单,连同参考人选(按姓氏笔画排列)基本情况提供给全委会成员作推荐参考。一年内没有经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的对象,由县委组织部先到所在单位进行民主推荐。推荐人选得不到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作为参考人选提出。
全委会成员可以根据县委组织部提出的参考人选名单进行推荐,也可以另外推荐他人,每一拟任职务可推荐1—2名。推荐表由推荐人署名,不署名的无效。推荐表应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县委组织部。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与,否则结果无效。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推荐,县委组织部指定两名工作人员做好记录,该记录与书面推荐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三)确定考察对象。县委组织部根据全委会民主推荐提名结果,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票数靠前、且票数基本接近的人选,要同时确定为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得票数少于三分之一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人选。
遇领导班子换届等大规模调整干部时,县委组织部根据推出的领导岗位职数,按照不少于1∶2的比例提出参考人选名单。全委会成员按照不少于应推荐的职数进行推荐。被推荐人选得票数明显靠后的,不得作为考察对象人选。
    (四)讨论决定。县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县委组织部应汇报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的情况。由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在作出决定后,向其他全委会成员通报推荐提名和决定任用情况。
    第四条  全委会成员应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杜绝拉关系、打招呼等不正之风。本着对事业、对组织、对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好手中的民主权利,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推荐干部,并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推荐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县委全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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