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22:37:03 浏览次数:265次 栏目:规章制度
3.不按规定使用燃气的;
4.乱拉、乱接电器线路的;
5.擅自挪用灭火工具、器材或消防备用水源的。
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停止作业,并分别视情况,处直接责任人200-500元罚款。
1.未办申请报批手续即进行室内装修的;
2.室内装修所有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
3.烧电焊,用明火、用电作业,防火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实的;
十、各住户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人员有关防火方面的管理,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消防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责的,分别视情况,处直接责任人3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可处以行政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四:供水、供电、供气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各项配套设施的管理,保障业主正常用水、用电、用气,维护区内良好的生活环境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经管理处接收或未办移交手续由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委托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供气系统,一律由管理处依照下列规定实施管理。
1、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原安装好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管线,要维护供水、供电、供气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变更应向管理处提供书面申请,申请理由并提交改装方案及图纸,经管理处同意方可施工,施工要求聘用专业技术人员。
2、除业务主管部门、维修员工外,任何人不得擅入配电房、供暖气总表室等设备房间。
3、供水、供电、供气的开关、闸门不得随意扳动(如属小孩所为,追究其家长的管理责任)。
4、住户离家,家中又无人照料,应关闭水、电、气阀门。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或事故,均由当事人负责。
5、住户使用的燃气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6、管道供气设施和燃气热水器的安装、拆除、改装,必须由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住户不得自行安装、拆除、改装。
7、住户不得转卖或盗用水、电、燃气。
8、住户应当按照规定按时交纳水、电、燃气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交。
二、凡未经批准在本住宅区所属供水、供电系统管线路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窃行为,按如下规定处理:
1、私自增加电器设施容量接驳水管、电线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按每增容1千瓦(千伏安)、每10度电罚款20元。
2、私自装电、接水,除追计水电费外,处以10-100
倍罚款,并责令重新申请增容。
3、私自启动(改动)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路,每次罚款300-500元。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6个月追补水、电费,并停止供水、供电3-7天。
4、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供电、供水部门和管理处水电工检查,和不采取安全用水、用电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者,按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处以罚款。情况严重者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附五: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停车管理,确保车辆安全,维护业主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进入本小区范围内的车辆必须服从管理处的管理。
2、车辆进入小区公共区域停放,必须进行登记(记录),
3、车辆应按小区护管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请务必带走《车辆进出凭证》。
5、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6、在小区公共区域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7、车辆在小区内应按标识行驶,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
8、严禁运载剧毒、易燃、易爆及其它不安全物品的车辆进入小区。
9、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主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附六: 地面一层(库房)管理特殊约定
根据国家和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房屋、环境中公共部位属于全体业主的共同财产,它同任何业主的私有财产一样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并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凡私自“封”、“圈”或“占”等方法侵占了广大业主共有的空间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特约定如下:
1、地面一层(库房)的通道,公用部位,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2、业主不得私自改动共用给排水管网任何部位;
3、业主有义务配合物管处检修地面一层(库房)的公用设施;
4、地面一层(库房)通道不得随意堆放杂物;
5、地面一层(库房)及通道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6、地面一层(库房)公用部位不得随意停放车辆;
7、为确保财物不被盗窃,请将自行车推入地面一层(库房)室内;
8、为了您存放在地下室内的物品的安全,请您安装安全性能可靠的防盗门并加装可靠锁具;
我们恳请全体业主遵守此约定,维护全体业主权益,为小区创造一个祥和、美好、温馨、安全的生活居住环境。
第四章 物业管理费用分摊及缴纳
一、物业管理收费内容:
为了保障所有业主/住户在XXXX的物业长远利益,以达到投资保值的目的,本公司按照“量出而入”和“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的原则,合理编制了小区的开支预算、制定了合理的收费标准[经公开招投标确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管理费用则经过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通过,并报物价部门备案)。所有业主/住户必须按照公约的规定承担本小区的保养、维修及日常管理开支。物业管理费用的各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9、合理利润;
10、法定税费;
11、其他约定项目。
二、物业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缴纳
1、公共服务费收取标准:0.50元/月×12个月×业主住房建筑面积;
2、装璜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1元/平方米㎡×业主住房建筑面积(一次性);
3、生活垃圾处置费收取标准:1元/户/月,全年12元(一次性/每年);
4、公用院墙灯楼道灯用电费预收:50元/户/年,其中单元楼道灯20元/年,小区公用水电30元/年(每年一次如有节余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部分下年度累计收取)
5、一层有库房使用二次供电的业主预交一年电费,每户(间)50元/年,单独装表计量专款专用,不足时续筹;
6、装修不良风险责任押金1000元/每户(办理装潢手续时由装修企业缴纳);
三、违约责任及解决办法
1、业主/住户未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的,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业主/住户如对交款金额有异议,可在交款前五日与
物管处联系,但不可以此为借口拖延或拒交物管费。若拖延或拒交物管费,物业管理处保留向法院起诉追缴的权力。
四、其他费用
有偿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详见届时公布的有偿服务收费一览表。
五、物管费交付方式
1、各业主/住户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2、物业管理费用交付为现金交付。
3、周一至周六物管处办公室7:30—17:00有专人负责收费。
4、如有需要,物管处亦可上门办理收费业务。
附一
温馨服务
常用紧急电话号码
电话查询:114 电力故障:95960
火警:119 煤气故障:
,物业管理手册tag: 暂无联系方式 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企业规章制度,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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