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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考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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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十八条  汇报。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据实向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汇报,对需要调整的班子和干部应提出初步方案。经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市委报告。

第十九条  反馈。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市委组织部指定专人反馈。

第五章  考察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二十条  定期考察时,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评价和对领导干部考察结果的评定,应采取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工作实绩要进行定量分析,要把握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主观与客观、显绩与潜绩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班子的考察要做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进,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予以调整。领导班子的考察结果是否划分等次,由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察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经考察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得票率应达到参加人数的90%以上。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经考察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标准者,应评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强;

(三)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

(四)工作实绩比较突出;

(五)能做到廉洁自律。

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票得票率应达到参加人数的80%以上。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考察多数项目符合下列情况者,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组织领导能力较弱;

(三)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不突出;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差距。

民主测评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票得票率达到参加人数的60%以上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考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不能胜任现职领导岗位;

(三)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

(四) 工作不负责任,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较大损失;

(五) 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工作实绩差;

(六) 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不廉洁问题。 民主测评不称职票得票率超过1/3,一般应评为不称职。

第二十七条  考察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察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考察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市委组织部应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二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考察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作如下处理:

(一)降职;

(二)引咎辞职;

(三)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四) 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责令辞去领导职务或引咎辞职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三十条  考察工作结束后,已经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的考察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考察中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问题的,应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六章  考察机关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考察机关,是指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在市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察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十三条  对双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主管方为主,协管方协助,共同组织实施考察工作。在评定考察结果时,主管方应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察组一般由市委组织部组建并派出,对市委组织部负责。需要时,市委组织部可约请或抽调其他单位具有干部考察资格的人员,参加考察组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考察组一般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组长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第七章  考察的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考察人员要认真履行考察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察,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人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签名,对考察材料和考察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  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回避对象包括: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对考察人员还应实行一定范围的地域回避。

第三十八条  在考察工作中,考察人员和考察对象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凭个人好恶了解或反映情况;

(二)不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泄露考察机密;

(五)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六)不准设置障碍、干扰或妨碍考察工作;

(七)不准弄虚作假、向考察组提供虚假数据;

(八)不准对反映其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调出组织(人事)部,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考察结果失实的,宣布考察无效。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市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支持、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认真受理下级机关、干部、群众的检举、申诉,并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白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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