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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考察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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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考察工作,是指考察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考察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直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市人大、政协、纪委内设机构中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市委管理的企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察方式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六条  平时考察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察。考察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察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定期考察采取届中、届末考察的形式进行。没有明确届期的,每两年或三年进行一次定期考察。

第三章  考察内容

第九条  领导班子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建设。包括理论学习、政治表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中央权威、团结协作、选人用人、廉政建设等情况。

(二)领导现代化建设的能力。包括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等能力。

(三)工作实绩。包括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等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在推进改革、维护稳定方面取得的成绩和效果。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主要包括:各项经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发展的速度、效益与后劲,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程度;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与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状况;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的成效等。对部门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察其发挥职能作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情况等。

第十条  领导干部考察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情况;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思想和行动上与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的情况,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情况;襟怀坦白,公道正派,坚持原则,严守纪律,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的情况。

(二)组织领导能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的能力;发现人才、培养干部、知人善任的能力。对党政正职领导干部,还要重点考察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联系群众,自觉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情况;勇于改革,敢于负责,坚持原则,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等。

(五)廉洁自律。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遵守中央、省、市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  考察程序

第十一条  考察的基本程序包括:考察准备、考察预告、考察动员、述职、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考察、撰写考察材料、汇报、反馈。

第十二条  考察准备。

(1)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方案内容应包括考察目的、考察任务、考察内容、考察方法、考察步骤和有关要求等;

(2)组织考察人员进行学习或培训;

(3)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考察预告。

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考察预告。

第十四条  考察动员和述职大会。

考察组到被考察单位后,首先要召开考察动员会,公布考察工作方案。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察时,一般应要求其进行大会述职,特殊情况下也可进行书面述职。对拟提拔考察的干部,一般只作书面述职。

参加考察动员和述职大会的人员由考察组参照如下范围确定:一是考察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大会的人员应包括: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法院、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的代表人物;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二是考察县(市、区)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时,参加大会的人员根据上述人员范围适当增减。三是考察市直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时,参加大会的人员应包括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干部、职工。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

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方法、程序和范围,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民主测评。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定期考察时,一般要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由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主测评票由考察组回收,并对不同层次人员填写的民主测评票分别进行统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十六条  考察。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意见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个别谈话要广泛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察组确定。

考察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市直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其他有关人员。

个别谈话时,考察组应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七条  撰写考察材料。

考察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客观、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领导班子考察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考察工作的简要情况和领导班子的基本情况;

(2)领导班子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民主测评的情况。

领导干部考察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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