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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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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党委成员报告制度。党委成员每半年要向党委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本职工作完成情况,由党委秘书负责收集、整理,由书记审阅。遇有个人工作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主动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请示制度。对工作中发生的不能自行决定的重大问题,不属于乡镇党委权限审批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上级解决或帮助解决的重大事项,以及对上级指示要求中不明确的问题等,要及时向县委请示。
    第三十条 答复下级请示。乡镇党委接到下级请示后,一般五日内要做出明确的答复。属于应由集体讨论的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属于党委成员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由个人负责答复。

    第七章 文件审批

    第三十一条 以乡镇党委名义印发的涉及全局工作方针政策性的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由书记审核签发。
    第三十二条 经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问题,需要制发文件的,由党委办公室或有关部门代党委起草,经党委办公室审核后,由书记或副书记负责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党委和政府联合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联合签发。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党委发来的文件,由书记或副书记批办,党委办公室及时送党委成员传阅,不得拖延积压。重要文件、指示和会议精神,党委要及时讨论研究,拿出落实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章 工作作风

    第三十五条 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工作中不说假话空话,不虚报浮夸,不搞形式主义,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六条 坚持走群众路线。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疾苦,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密切党群关系。建立和完善乡镇领导干部驻户包村制度,每个领导干部都要在基层建立一至两个工作联系点,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乡镇党委书记要带头驻村蹲点,包后进村。凡涉及本乡镇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党委在决策前,都要通过各种方式,认真听取乡镇人大、政府、离退休老干部、群团组织和农村党支部及各方面代表的意见,使党委的决策符合人民的利益。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准搞强迫命令,不准滥用职权,不准违法乱纪,侵犯群众利益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严格按照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实行乡镇党委成员定期接访制度,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优良作风。反对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的不良倾向。党委成员要安心基层工作,忠于职守,严禁“走读”现象。
第三十八条 加强廉政建设。严格遵守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规定,克己奉公,廉洁自律。严禁用公款吃喝送礼,行贿受贿,挥霍浪费。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为基层服务“五条禁令”。带头履行村级行政招待费零控制制度,党委成员到村开展工作,一般不在村里就餐,如特殊情况需要就餐的,一律吃工作餐。

    第九章 监 督

    第三十九条 党委成员都要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党内外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是否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自觉维护班子团结,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
    (三) 是否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四)是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勤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五)是否重视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第四十一条 监督的主要措施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委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党委领导班子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针对一个时期自身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严肃认真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充分发挥班子成员相互监督的作用。
    (二)充分发挥乡镇纪委的监督职能。党委成员要自觉接受乡镇纪委的监督,认真听取乡镇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的意见。
    (三)坚持民主评议党员领导干部制度。评议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议情况要向上级党委报告。
    (四)积极接受群众的广泛监督。健全和完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党委成员要认真倾听群众的呼声和反映,亲自处理重要信访案件,每年一次听取乡镇人大代表意见。认真对待对乡镇党委工作提出的议案、举报和其他形式的批评,接受舆论界的批评与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党委成员如违犯党的纪律,乡镇党委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乡镇党委成员要自觉遵守、认真执行本工作规范。具体执行情况,由县委组织有关部门每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向县委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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