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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党委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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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党委建设,实现乡镇党委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把乡镇党委建设成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团结协调,廉洁勤政的坚强领导集体,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乡镇党委工作规范。
    第二条 乡镇党委是乡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乡镇各种组织、各方面工作的领导核心,对搞好村级组织建设、深化农村改革、加快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密切党群关系等方面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三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乡镇党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四条 对本乡镇全局性的工作进行领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对社会经济发展战略、总体规划、指导方针及其它重大问题作出决策,认真组织实施,切实保证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集体经济实力迅速增强,农民人均纯收入较大幅度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条 大力加强党的建设。按照乡镇党委“五个好”的目标要求,不断加强乡镇党委自身建设,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增强乡镇党委抓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直接责任意识,形成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通过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增强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凝聚力和号召力。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乡(镇)管干部的管理、任免和奖惩。积极做好协管部门干部的管理工作,实事求是地向有关部门介绍其工作情况。培养和选拔德才兼备的年轻干部。
    第七条 审议通过乡镇党委、纪委向下次党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决定、组织召开乡镇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选举乡镇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审议通过乡镇纪委委员和书记的选举结果。
    第八条 加强对乡镇人大、政府、群团等组织的领导,做好协调工作,并对其提出的需由党委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九条 领导本乡镇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对本乡镇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及时迅速反应、处置,并随时向上级党委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需要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领导原则

    第十二条 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凡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群众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重大基建项目和财政开支,以及上级机关规定应由党委集体决定的问题等,必须召开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均无权决定应由党委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及时向党委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对集体决定的事项,实行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制。党委成员对分管的工作和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勇于负责,积极主动地完成,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 正确处理书记和党委成员的关系。党委成员和书记都有发表个人意见、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书记是党委日常工作的组织者,在集体领导下主持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在工作中,书记要当好“班长”,把握全局,充分发扬民主, 认真听取党委成员的意见,支持、帮助和检查党委成员的工作;党委成员要顾全大局,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支持书记工作,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不搞宗派主义和自由主义。
    第十五条 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集体决议。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决议中发现新的情况,可以建议提请下次党委委员会复议,也可向上级党委反映,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第十六条 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发表的讲话、文章、原则上须经党委委员会讨论通过。在参加会议、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一般不代表党委。
    第十七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原则。党委成员要积极参加党委中心组的学习和上级组织的各类短期培训、学历培训,系统地学习党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科学文化、法律等知识,努力提高领导水平。做好上级指示精神同本乡镇实际相结合的文章,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会议召开时间。党委委员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不定期召开。书记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每次会议举行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议题,一般应由乡镇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出席会议人员。
    第十九条 参加会议人员。党委委员会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举行,研究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参加。党政联席会或党委扩大会由书记或乡(镇)长主持召开,党委成员、副乡镇长和乡镇人大主要负责人参加。书记办公会议由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主持召开,其他副书记和纪委书记参加。以上会议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会前要向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请假。每次会议均由乡镇党委办公室派记录员。
    第二十条 会议主要议题。党委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属于本工作规范第二章规定的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会议议题由党委成员提出,书记确定。党政联席会议或党委委员会扩大会主要讨论决定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需要扩大到一定范围内讨论、研究、决定的问题,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确定,或由乡镇长提出并与书记协商确定。书记办公会议不作决定,不决定干部人事问题。主要内容:酝酿需要提交党委委员会讨论、研究的问题或需通过的决议;解决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党委成员会决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需要若干部门协同配合完成的工作;根据党委委员会授权,研究解决一些具体问题;对一些重要问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统一思想。会议议题由书记或副书记提出,书记确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负责承办。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定的重要问题,要根据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经书记审核后,印发党委成员和有关人员,定期收回并归档。如工作需要,可向基层党组织或党员传达,可向人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凡是机密性不强而又是群众所关心的问题,经会议批准,可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及时公布。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问题,不准向会外人员泄露,对违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对未列入会议议题的事项和准备不充分的决策方案,一般不予讨论。
    第二十三条 议事程序。在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首先,由议题的主要提出人就议题作出说明,说明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并如实报告有争议的问题;第二,党委成员围绕议题发表意见,要开门见山,抓住重点,紧扣会议议题;第三,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根据讨论情况归纳集中,提出初步意见;最后,出席会议人员进行表决。决定干部任免时,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上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第二十四条 表决方法。决定问题时,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要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口头表决等方式。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重要问题的事项,要逐项表决。对表决结果要做好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如对重要问题产生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决定;或报请县委裁决。
    第二十五条 回避。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推荐、处分时,若涉及党委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时,有关党委成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六条 决议实施。建立严格明确的分工目标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乡镇党委的重要工作部署实行目标分解,落实到党委成员和有关部门,迅速认真贯彻实施。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落实情况,定期向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第六章 请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党委报告制度。党委每半年要向县委报告一次工作,遇有重大问题随时请示、报告。报告要由书记亲自主持起草,主要内容:本乡镇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对本乡镇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处理情况;本乡镇党的组织、思想和作风建设情况;党委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情况;应该向上级党委报告的其他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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