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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工作人员出勤及请销假规定

12-07 19:21:32  浏览次数:244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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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组织纪律性和作风建设,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作出如下规定。
  一、出勤规定
  机关工作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准时到达和离开工作岗位。每天上午和下午上班后须首先到局办公室打卡签到。
  二、假期规定
  1、事假。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在工作时间内不能正常出勤,经领导批准,可请事假。
  2、病假。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和休息,经医院证明(急诊除外)和领导批准可请病假。
  3、婚假。婚假一般为7天。符合《山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的工作人员(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为晚婚),可享受婚假一个月。
  4、丧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养父母、子女、祖父母及岳父母)死亡,给予5天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
  5、生育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90天,符合晚育规定的(24周岁以上)为4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为6个月。
  6、探亲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夫妻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人员探望配偶,每年给予探亲假3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的未婚者探望父母,每年给予探亲假2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的已婚者探望父母,每四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7、休假。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时间满五年,不满十五年者,每年休假10天;十五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休假和探亲假不重复享受,以期限长的为准。当年内事假和病假累计天数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不再安排休假。
  8、工作人员如要续假,应在原定假期期满前提出申请,按请假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无故超假。
  三、请销假规定
  工作人员凡因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生育假、探亲假、休假等需请假,都必须履行书面请销假手续。
  1、局领导离开工作岗位,应向省委组织部和省委分管领导报告。
  2、处级干部请假一天,须经分管副局长批准;请假两天以上,须经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3、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本处(室)处长(主任)批准;请假两天,经分管副局长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者,须经主持工作的副局长批准。
  5、工作人员假期期满按时上班后,要及时销假,未销假者视为缺勤。
  四、要求与说明
  1、机关工作人员出勤,要按时打卡签到;因事请假和休假,要填写请假登记表。
  2、各处室安排一般干部的休假,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计划,报局人事处;各处室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的休假,经征求分管局领导意见后统一安排。
  3、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纪律处分。人事处对机关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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