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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学习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12-07 19:22:10  浏览次数:502次  栏目: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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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和各类人才的知识水平,更好地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的在职工作人员,参加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学习教育的,适用本规定。
  二、各部门(单位)应积极鼓励和支持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学习教育。凡愿意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教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部门备案。
  三、各部门(单位)对经批准参加在职研究生学习教育的工作人员,在学费方面应给予一定支持。学员学习期满经考试合格后,取得研究生结业证书的,所在部门(单位)可按不低于30%的比例报销学费;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报销学费。属于财政拨款的部门(单位),由财政部门按上述比例拨付经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费由单位自行解决。报销学费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学员报销学费时,要与所在单位签定不少于五年的服务协议,并持经审验后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学费)票据以及服务协议原件到同级组织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所在部门(单位)按规定的比例报销学费。同等学历(位)的在职研究生只能享受一次性鼓励政策。
  五、在职工作人员参加研究生学习教育时,应坚持就近就地和不脱产学习的原则,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六、市、县(区)财政部门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列支一定专项经费,用于支持在职工作人员的研究生学习教育。
  七、市属国有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费用由企业承担。
  八、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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