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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区委区政府信访秩序的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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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区委区政府信访秩序的工作预案
   为维护区委区政府信访秩序,有效处置非正常上访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来访接待场所安全工作的通知》(国信发[20**]24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一条  工作原则
    (一)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广东省实行群众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介入,快速处置非正常上访。
    (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非正常上访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能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暂时不能解决的,要向群众进行解释和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化解矛盾,缩小影响。
    (三)坚持依法办事、说服教育、劝解疏导、化解矛盾、妥善处置的原则。对非正常上访的群众一般不采取强行遣送。但对个别无理取闹,影响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妨碍交通,不依法有序上访的,信访部门及相关责任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对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 区委区政府大楼及周边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处置
    (一)上访人员在区委区政府大楼及周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为非正常上访: 
    1、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2、打、砸公物的;  
    3、纠缠、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区委区政府大门,在大门口露天过夜,堵塞大门口道路交通的;
    5、打标语、呼口号、穿状衣,书写、张贴、摊摆大小字报、散发传单的;
    6、拦截公务车辆,静坐、下跪、占领公共场所,长时间滞留的; 
    7、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尸体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8、醉酒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
    9、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
    10、其他严重影响区委区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非正常上访处置责任分工:
    区信访局负责接待上访人员,对集体上访的,引导上访人选举代表,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及时了解事情起因、群众的要求,通知责任单位到现场接待上访人员;通知区公安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到场维持秩序。
区政法委(综治办)负责全程协调指挥公安、交警等治安管理单位。
    区公安分局负责疏导上访人员,阻拦上访人冲击办公大楼;开展教育疏导,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播发通告,责令违法聚集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离开现场;视情况对现场可疑人员查验其证件;收缴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横幅、标语、传单等物品;对围堵区委、区政府大门、拦截公务车辆、超过规定时间仍滞留现场、醉酒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等人员依法带离现场;对打、砸公物,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违法人员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措施;依法使用录音、摄像等手段进行现场取证,为妥善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有效证据。
    区卫生局负责安排急救车辆,对上访过程中有生命危险的人员进行急救;将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带离信访接待场所。
    信访人所在的街道和反映诉求所涉及的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到信访接待场所接访,做好矛盾化解和劝返工作。
    (三)发生群众到区委、区政府非正常上访,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置:  
    1、发生5人以下非正常上访,区信访局应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通知公安分局民警、机关事务管理局保安人员到场维持信访秩序;
    2、发生5人以上,30人以下非正常上访,区信访局应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应调派分管领导到场指挥;
    3、发生30人以上非正常上访的,区信访局应即报告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区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应到场指挥。
上访人行为激烈,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不受人数限制,相应提升处置级别。 
    第三条  区领导办公场所秩序的维护 
    信访人到区领导办公场所上访的,区信访局应做好劝说工作,立即通知并协助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上访人带到信访接待场所处理。
上访人到区领导办公场所缠访的,在反复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区信访局应通知区公安分局将上访人员强行带离区领导办公场所。  
上访人多次到区领导办公场所缠访的,区公安分局应建立档案,引导劝说其到信访接待场所反映问题,防止其再次进入办公场所。
上访人携带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到区领导办公场所上访的,区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应立即通知公安分局到场处理。
    第四条  处理非正常上访事件,公安、卫生等部门相关人员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信访事项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在接到通知后,除特殊情况以外,办公场所在市中心的单位必须15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市区结合部的单位必须在30分钟之内,办公场所在边远地区的单位必须在45分钟之内到达事件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到达现场,造成处置工作被动的,进行倒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区政法委、公安分局、卫生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
    第六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维护区委区政府信访秩序的工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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