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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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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由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复查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6、对存在涉税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人造板的,由质监部门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对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由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安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质监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行查处。

8、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有关要求的,由安监部门依据《安全生产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依法给予处罚。

9、对未依法与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保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0、对不符合当地城乡规划的,由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其木材经营许可证期满后,林业部门不再予以续延或换证。

11、对违反项目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未按项目基建程序核准或备案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依据《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等的规定,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12、对属于违章建筑的,由城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13、有其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缔或关闭的,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取缔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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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已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又暂未发现上述“第二类”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采取如下步骤:

1、由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做好企业主的思想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主动退出或转产其它行业。待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才退出或转产的,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不主动退出或转产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每个月对其经营加工情况依法检查一次,如无违法、违规行为,允许其继续经营加工至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为止;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则按方法第二类处理。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为期2年,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20**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1、各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县政府与镇政府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

3、以县政府的名义发布《关于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通告》和发《致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公开信》,同时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4、县委、县政府召开动员大会,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5、各地对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拉网式摸查,彻底摸清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名称、法人代表、地点、规模、生产能力、从业人数、相关证照、违法经营记录等情况,建立相关档案,并与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签订自行关闭承诺书,为全面整治工作做好准备。

(二)全面整治阶段(20**年7月1日至20**年3月底)。

1、20**年7月20日前,确定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企业名单,经公布后全面关闭。

2、每个月组织有关部门对被列为关闭对象的企业至少进行综合检查一次,发现违法违规及时作出处理。

3、对已关闭企业进行监控。由被关闭企业所在镇党委、政府负责落实专人监控被关闭企业,防止偷开、重开。

4、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其它配套措施。

5、20**年底和20**年7月初分别进行一次小结,通报各镇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三)检查验收阶段(20**年4月至5月底)。

首先由镇政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后,再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本地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总结和验收申请,市政府收到总结报告和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进行总体验收,并将验收情况通报全市。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与上级人民政府签定了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责任书;

2、依法应当取缔或关闭的对象是否全部依法取缔或关闭;

3、对被依法取缔或关闭的企业,各职能部门是否做到吊销相关的证照,是否停止供电、拆除供电线路, 是否妥善遣散从业人员。

4、防止已关闭企业死灰复燃的监控责任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5、对予以保留的企业,各项监管措施是否有力到位;

6、是否做好了各项应诉工作,信访处置措施是否得力;

7、本方案提出的其它配套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四)重新布局阶段(20**年6月)

整治工作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锯木厂设立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布局,严格把关,采取公开招标形式,确定木材加工经营权,重新设立锯木厂。具体布局应按照市林业局的要求,由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进行统一规划。

六、工作经费

为保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20**年至20**年,连续三年每年拨给30万元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整治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重要意义,在思想上、行动上和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保持高度一致,正确处理好经济和保护生态的关系,舍得放弃眼前的局部利益,切实维护“绿色崛起”这一长远的根本利益,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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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并采取印发通告、张贴标语、设立宣传牌、悬挂横额等形式,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重要意义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为切实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各镇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信箱,便于群众举报。县举报电话为:4433255、4422163。

(三)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镇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对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负总责、亲自抓。镇政府与县政府签订责任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本地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各镇每月逢13日、28日前两次书面上报县整治办,上级材料需镇长签名并加盖公章。

(四)严肃纪律,严格执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克服畏难情绪,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持从严管理,从严执法。加大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检查、监督力度。对符合关闭条件的企业,要组织各有关部门通过法律途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的企业,要采取措施确保真停实关,并组织力量进行监控,防止死灰复燃。对工作松懈、措施不力,无法完成整治任务的,视情况追究当地政府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整治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规范管理,依法行政

各镇政府对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进行整顿,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要通过整治工作,建立健全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木材经营加工产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整治工作中,要做到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严禁野蛮执法。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对被关闭企业,要向社会公布。被关闭企业库存木材,经清查属非法来源的予以没收,属合法来源的允许其在关闭之日起一个月内处理完毕。

(六)注重民生,维护稳定

对被列为关闭对象的企业,各镇政府要耐心细致地做好企业主及员工的思想工作,研究制定鼓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主动退出和转产扶持的政策措施,鼓励主动放弃,积极退出。对因企业关闭造成就业困难的群众,当地政府要积极拓宽就业渠道,采取协调其它企业优先吸收录用,扶持、引导群众另谋职业等办法,解决好重新就业问题。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按有关政策给予救助。要建立健全维稳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因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引起的信访问题处理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配套措施

(一)妥善解决林业部门人员工资经费问题

认真落实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理顺基层林业站管理体制的意见》,妥善解决林业部门人员工资经费问题。

(二)严格控制林木采伐

在本方案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全县范围除人工林中的桉树、杉树、竹林外,暂停下达其它林木采伐指标。因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开设生物防火林带、除治病虫害等特殊原因确需采伐的,报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下达。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对已审批的采伐,林业部门强化监督,落实伐前设计、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制度,减少滥伐林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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