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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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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实施方案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规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管理打击违法经营加工木材行为,切实做好我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生态梅州”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牢固树立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有机结合、统一协调的理念,通过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使其低水平重复建设、厂点过多过滥、布局不合理、管理不规范、资源浪费大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从而遏制过量消耗森林资源的势头,推动林业产业化升级,提升我县生态优势,为实现“绿色崛起”提供良好生态保障。

(二)主要原则

1、坚持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2、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合理布局的原则。

3、坚持依法行政、积极稳妥、维护稳定的原则。

4、坚持综合治理、规范经营、强化监管的原则。

二、组织领导

县委、县政府成立了五华县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领导小组,由如下成员组成:

组  长:xx
副组长:xx
成  员: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的政策宣传、整治行动、督查督办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联系电话:xxx。

主  任:xx

副主任:xx

成  员:xx

三、责任分工

(一)县五套班子领导成员按挂钩镇包干负责该镇的整治工作。

(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责任如下:

1、县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整治工作中各部门的执法行为,查处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公职人员参与开办、入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为非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或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充当保护伞,因监管不力造成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违法收购木材严重的行为。

2、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整治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宣传工作。

3、林业部门:依法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组织综合执法队伍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监管;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具有木材经营许可证,清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购销、加工台帐;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使用林地情况;对违法收购木材的企业予以处罚;对无证企业依法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吊销其木材经营许可证。非法收购、经营、加工、运输木材,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4、工商部门: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营业执照。

5、供电部门:对已取缔、关闭的企业,除必要的生活用电外,负责停止供电并拆除供电设备、线路。

6、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工作现场秩序,对妨碍公务、阻挠执法、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7、环保部门:负责核查项目的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情况;负责监测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噪声、粉尘、气体、废水等排放达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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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消防部门:负责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消防监督检查。

9、国土部门:负责核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建筑用地是否合法。

1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产品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1、法制部门:负责监督整治工作中各部门依法行政情况,处理因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引起的行政复议。

12、信访部门:负责因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造成的企业主、群众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13、税务部门:负责稽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纳税情况。

14、安监部门:协助、配合林业部门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的监管。

1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检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社会的参保缴费情况。

16、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是否存在违章建筑。

17、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审查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是否符合当地木材行业发展规划和木材经营加工企业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

18、司法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宣传,做好因整治关闭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争议调处。

19、人事部门:负责核实林业部门人员编制,在职在岗人员情况。

20、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林业部门人员经费财政预算和关闭整治工作经费预算。

21、园区办:负责审核园区木材加工企业是否符合招商引资标准。

22、各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整治行动各方面工作,监管关闭企业的动态。

四、整治范围的对象、目标及方法

(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所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特指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凡在五华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不分城乡和行业,不论生产规模和经营形式,均属于本次整治的范围。本次整治工作实行属地管辖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重点整治对象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以及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的经营加工厂(点);

2、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但连续一年未经营加工木材或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的;

3、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4、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5、全县范围内的所有单独设置的锯木厂,以及加工木片、单板、卷板、木竹浆、木竹炭等初级产品的木材加工企业;

6、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外设立的年加工木材设计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的各类木材深加工企业(进口原料占80%以上的家具制造企业除外);

7、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设立的年加工木材设计能力5000立方米以下的胶板厂、刨花板厂、中纤板厂;

8、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外设立的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深加工企业,因未建立原料来源、购销、加工登记台帐,或不符合环保、消防安全、设备安全、产品质量要求,经限期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

9、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

10、其他证照不齐不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或违法收购木材行为以及有其它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关闭的其它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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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标

为使全县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秩序明显好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新局面。通过2年左右的时间,对县内所列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全力整治。经过整治后,通过招投标方式我县重新设立5家锯木厂。

(四)方法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整治对象,由县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对其进行综合检查,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第一类:无证经营(加工)或证照不齐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

1、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加工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并予以取缔,并对第(2)、(3)项行为吊销木材经营许可证后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未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或一证多厂(点)中无许可证经营加工的;

(2)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过期仍在经营加工的;

(3)伪造、涂改、出借、非法转让、转包、转租木材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类:己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其违法、违规行为所触犯的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该法律、法规执法资格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依法可以关闭的,予以关闭;尚不足以关闭的,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不予以批准续延或换发证。

1、对已不再具备经营加工条件,及没有门店或其它固定场所从事原木经营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业整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林业部门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业整改,给予没收实物、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超木材经营许可证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

②有违法收购木材行为的;

③不按规定建立木材来源、经营、加工台帐的;

④无证运输木材或超量运输木材的。

3、对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由林业部门依照《广东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责令其停止非法侵占用林地行为并恢复林地原貌;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依法作出处理。

4、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处理;粉尘、气体、噪声、废水及其它污染排放达不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由环保部门依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省相关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责令整改。对危害后果严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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