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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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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榆林市委、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榆发[20**]2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内容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至孩子18周岁止,每月发给5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条件

    1、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2、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孩子在18周岁以下(包括18周岁)。

    4、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

    三、实施时间、范围

    从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全面实行独生子女保健费制度。

    四、发放程序

    1、独生子女父母系农民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2、独生子女父母系国家职工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父母所在单位每月各发50%保健费。

    3、独生子女父母系城镇居民的,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4、独生子女父母一方系干部职工或居民或农民的,按照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或户籍地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发给50%的保健费。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必须记录保健费领取金额、时间,并由独生子女父母签字。

    五、终止发放程序及年审要求

    1、有一列情况之一,终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1)依法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2)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违法收养第二个子女的;

    (4)独生子女年龄超过18周岁的。

    2、每年12月份由县区计生局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年度审核,并报市人口计生局备案。

    3、领证对象发生变化,系农居民的,由所在村(居)委会及时填写报告单,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系干部职工的报行政主管部门计划生育办公室。

    4、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将有关情况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停止独生子女保健费预算。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自生育或收养之月起,收回《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六、资金来源

    1、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市财政承担市本级部门、单位干部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县区财政承担县本级干部职工、农(居)民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县区独生子女保健费每年年初由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财政部门提供领取人员名单,列入全年财政预算,年终进行决算。市级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年初向财政局提供领取人员名单,列入全年财政预算,年终进行决算。

    3、财政部门将独生子女保健费直接拨付各预算单位;对象所在单位负责具体发放工作。

    七、组织管理

    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所需资金的预、决算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和经常性管理工作。

    八、本方案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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