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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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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依法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两个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号)要求和区、市有关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用地,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76号)要求,我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以1999年土地产权清理工作已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为基础,全面逐户清查全县宅基地使用权情况,力争在20**年年底前,使全县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以上,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率达到80%以上。

 主要任务:

1、全面查清全县宅基地使用权总数量。各乡镇以村为单位,逐宗查清本村宅基地使用人(户主)、座落位置、使用面积、审批情况、建筑占地面积等基本情况。

 2、查清已登记发证数量。 在1999年已登记发证的基础上,全面查清并汇总出原发证和近年来登记发证数量。

 3、已登记未发证数量。由于历史和技术等原因,有部分已发土地证在乡镇留存,没有发放到使用权人手中。针对这种情况,需进行全面核对,检查是否与宗地现状一致,宗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经核查后可以发放,发生变化的需重新进行调查登记发证。

 4、已批准未发证的数量。1995年后,部分宅基地已经审批,根据原《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证的发放须有使用人申请,但由于使用人怠于申请,造成许多批而未发证的现象发生,此次登记发证过程中,要查清此类情况,严格审核,逐宗落实方可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工作要求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要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要求,严把登记关口。

(一)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登记发证管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公路环境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今后不在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二)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三)在耕地内已经建成住宅的问题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四)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问题

对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五)宅基地转让问题

1、已经发生转让且受让人在本村有户口的,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可以进行登记发证。

2、已经发生转让但在本村无户口的,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六)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建造住宅的问题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6号)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七)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权属不清时宅基地的发证问题

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形成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区分不清时,要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有关规定,在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后,再进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发证,严禁在国有土地上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在集体土地上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地籍调查费、工本费的问题

为减轻农民负担,落实中央支农惠农政策,保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登记颁发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地籍调查费、工本费一律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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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且占用基本农田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复垦的;

8、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任务分工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各乡镇积极配合,每个乡镇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宅基地建设用地进行排查摸底,按实际情况分类登记,力求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无错漏登”现象的发生。县国土资源局对各种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核实,严把质量关。

五、实施步骤

登记发证工作采取“成熟一宗、办理一宗”的原则,分七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年4月底前)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为了保证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广告、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开展深入广泛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土地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阶段:摸底调查(20**年5月6日??20**年5月15日)

 以乡镇为中心,先期逐户逐宗查清本乡镇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状况,统计出本乡镇范围内共有宅基地建设用地宗数(包括已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宗数,未办理的宗数),进行分类登记,然后汇总上报到县国土资源局。(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

 第三阶段:地籍调查(20**年5月16日??20**年6月30日)

 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开展的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技术力量,乡镇积极配合,对已审批但未进行过土地登记发证的宗地,依照土地登记发证程序和规定,通过权属调查和相应的地籍测量,查清宗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和位置等情况,并形成集数据、图件、表格、卡册等调查成果,为下一步发放宅基地使用证提供依据。

 第四阶段:权属审查(20**年7月1日??20**年8月20日)

 结合摸底结果和已有的地籍调查表、收集的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由县国土资源局对所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转入发证阶段。

第五阶段:登记发证(20**年8月21日??20**年10月31日)

对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面积准确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要求,填写登记表、卡、土地登记簿等发证必备的资料,按照完善一宗、办理一宗的原则,及时向宅基地使用人颁发土地使用证。

 第六阶段:建立查询系统(20**年11月1日??20**年11月20日)

 按照土地登记面向“信息化、公开化”的要求,结合“金土工程”,建立集受理登记?发证管理?公开查询为一体的管理和查询系统。

 第七阶段:资料整理、归档和验收(20**年11月21日??20**年12月20日)

 对摸底调查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表格,按照地籍档案规范化的要求,分类进行归档整理、信息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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