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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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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级人民法院
  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岗位责任,建立和完善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确保公正执法,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责任目标是指根据全院工作人员所任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和所必须达到的工作指标。全面正确履行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工作指标得满分或加分,如有差错,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减分,直至减为零分为止,就同一事实不重复减分。
  第三条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坚持全面、量化、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及按劳分配为主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化管理按不同岗位责任考评记分,基础分为招聘人员分,一般干警分,部门副职分,部门正职分。
  第二章共性目标
  第五条未经请示无故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和机关组织的活动,每次减个人分。
  第六条按规定内容和要求,组织学习教育活动,除了全院学习教育活动之外,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六次学习教育,并做到部门有记录,个人有笔记,部门记录每少一次减部门领导分,减记录人员分;个人笔记每少记一次减本人分;按学习教育要求应写出部门学习教育总结或个人总结,无总结或未按时上报总结减分。
  第七条严格执行机关工作制度,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旷工一天减个人分,迟到或者早退一次减个人分,部门领导编造理由、隐瞒袒护的,每次减分。
  第八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三天以内分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全年事假累计至天减分,天至一个月减分,一个月以上取消总分;越权批假一次减责任人分;按批准假期无故超假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各部门每日认真填写部门考勤表,并于次月第一个工作日报送政治部。未报送、隐瞒事实、作假、不负责任填报的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条按有关规定着装上岗或者参加活动,无故不按规定着装每次减个人分。
  第十一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下班时关好门窗,关闭电源,违反本条规定造成被盗和设备故障的责任自负,并减责任人分。
  第十二条保持室内外整洁,全年卫生检查平均得分不合格,减卫生责任人分。
  第十三条倡导使用文明用语,禁止使用忌语,接待当事人或接电话使用不文明语言被举报并查证属实的,每次减个人分,
  第十四条全院干警必须按要求接受培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未经审批,无故不参加培训一次减个人分。考试不及格,减个人分。
  第十五条加强调研工作,各部门年内向研究室至少报送高质量的理论文章或者调研文章一篇,各业务庭(局)向研究室报送司法统计专题分析报告篇,撰写司法建议至少件,未完成的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六条各部门积极配合研究室完成院里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调研任务,未完成一次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七条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各部门年内至少在盟级以上新闻媒体发稿二篇,少一篇减部门领导分;各部门全年向办公室报送简报信息不少于六条,少一条减部门领导分,被办公室采用编发的,每条为部门领导加分。
  第十八条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不接受或拒不完成本部门领导分配的工作任务,一次减责任人分;各部门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未完成的,每次减部门领导分。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各类统计工作,迟报、漏报、错报统计数据,一次减责任人分。
  第二十条依照《关于法院系统干警违法违纪损害法院形象行为投诉管理办法》,凡被投诉的干警每人次减分。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分。
  ⒈工作期间饮酒影响工作、酗酒、赌博的;
  ⒉对当事人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⒊由于不负责任,工作中出现一般性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⒋泄露机关秘密或丢失文件资料的;
  ⒌接受当事人或其亲友、代理人、辩护人吃请的;
  ⒍私自向当事人介绍律师的。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减个人分。
  ⒈泄露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机密的;
  ⒉丢失重要机密文件或卷宗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
  ⒋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为案件当事人充当中介人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投诉且已经证实的,取消个人总分。
  ⒈办“私案”的;
  ⒉受贿、索贿的;
  ⒊办“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造成严重错案的;
  ⒋打人骂人、滥用枪zhi械具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⒌参与不健康娱乐活动损坏法官形象的;
  ⒍违法单独外出办案,造成不良影响的;
  ⒎因失职造成案件矛盾激化,产生严重后果的;
  ⒏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⒐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⒑违法违纪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第三章部门目标
  第二十四条立案庭工作目标
  ⒈该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每件分别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⒉民事案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案件在行政庭审查后当日立案,各类案件立案后三日内转各庭局,未经批准超过上述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⒊申诉案件审查期限为六个月,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每次减承办人分。
  ,申诉案件审查差错率不超过,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承办人审查案件出现差错每件减分。
  ⒌诉讼费计算错误,每次减承办人分。未按规定减、缓、免诉讼费减庭长分;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督促各业务庭收回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的每次减庭长分。
  ⒍每月通报一次信访申诉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⒎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协调院领导、部门领导进行接待,分流上访案件,因接待不认真、不耐心、推拖或擅离岗位而造成当事人对法院有意见或越级上访的,每次减接待人员分,越级上访控制在自治区法院系统平均数以下,为立案庭庭长加分,其他人员加分。
  ⒏加强审限监督,每月通报一次审限、报延情况,未进行通报,每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监督指导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全年召开一次业务联系会,没开减庭长分。
  ⒈及时准确向研究室提供各类数据,延误或者误报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第二十五条刑事审判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⒊二审依法公开开庭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⒋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多办案,承办并审结案件超过本庭平均数,每件加分。
  ⒎鼓励办案提速。一、二审及减刑、假释案件在一个月内审结,每减少一天承办人、庭长各加分。
  ⒏裁判文书制作符合要求,出现一般文字错误一次减承办人分,出现重大差错一次减承办人分。
  ⒐认真填报案件流程信息表,填写不全或者错误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
  ⒑做好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验明正身,监督火化等项工作,确保万无一失,因工作不尽职尽责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减直接责任人分,减庭长分,出现重大事故的取消责任人总分,减庭长分,全年执行死刑正规安全且无漏洞、分别为庭长和审判员各加分。
  ⒈根据院里的要求和安排与基层法院召开联系会,院里安排但未召开每次减庭长分。
  第二十六条民事一、二庭工作目标
  ⒈审限内结案率(以法律文书原本或卷宗为凭)%以上承办人延长审限案件不得超过自办案件总数的,超过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超过法定审限,取消承办人全年总分、减庭长分。
  ⒉结案前通知并督促当事人交纳诉讼费,不通知、不督促每件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⒊一、二审案件当庭宣判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承办人分。减庭长分。
  ⒋依法公开开庭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审判人员自办案件依法公开审判率达不到上述指标,每少一个百分点减分。
  ⒌庭长亲自办案不能低于全庭案件数的,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
  ⒍鼓励做好调解工作,调解结案每件为承办人加分。
  ⒎依照案件评查办公室评查得分,得分为分的案件每件为承办人加分,合议庭成员加分、庭长加分;得分为分—分的案件,既不加分也不减分;分以下的案件,每减少分,减案件承办人分,减合议庭成员分;案件合格率必须达到以上,少一个百分点减庭长分,出现严重错案,取消承办人总分,每件减庭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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