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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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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政府日常工作。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顾问、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总结上年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政策规定。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九)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十)讨论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副县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2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八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主管部门提出,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由分管副县长定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县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事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假,同时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确定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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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主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

(二)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重点工作。

(三)分析一个时期全县政治经济形势,检查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执行情况,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工作。

(四)以县政府名义的综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部署需要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有关方面的工作。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工作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第二十八条 召开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召开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县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副县长确定。会务工作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程序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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