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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六

  • 名称: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六 下载
  • 类型:营销工具
  • 授权方式:免费版
  • 更新时间:03-03 14: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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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六》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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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点信用担保办法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
1) 保障本公司经营权益,并确保经销点之信用担保能够落实。
2) 将本公司经销点之信用担保予以制度化、明确化、合法化。
1.2.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经销点之设立,其信用担保作业,均应依照本办法所规范的体制管理。
1.3. 权责单位
1) 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作业规定
2.1. 申请程序
1) 设立经销商前,须先填具《客户资料管理卡》,营业单位审查认可。
2) 依所提供之物保、人保,经营业单位认可并签订经销合约书及完成担保登记后,始发生信用担保经销关系。
2.2. 担保种类
2.2.1. 现金担保
如系提供现金、银行汇款为担保者,须待该现金、银行汇款入公司银行账户,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2.2.2. 定存提供
须待该定存或其他有价证券完成权利质权登记,并交付占有质物后,始为担保关系生效之时。
2.2.3. 不动产担保
提供不动产为担保物时,须先经审查认可,于提出所有权证据后,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2.2.4. 信用担保
如系个人担保者,须附身份证影印本;如以公司名义担保,须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有不动产时应提出所有权状影印本后,始为担保经销关系生效之时。
2.2.5. 连带担保
1) 公司担保应以有相当资产或殷实之账户二者以上为担保成立经销关系者。
2) 人保应以具公务员身份者(并附在职服务证明)或拥有不动产者(并附所须权状影本)。
3) 店保以登记资本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者(并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为限。
2.3. 注意事项
1) 货款担保,可根据应担保金额,以现金或有价证券或不动产之一种或互为补充办理。
2) 在未正式成立担保经销关系前,营业人员不得擅自与对方交易或允予优待奖励;否则,除按有关规定议处外,营业人员自行负责,若致公司遭受损害,应负一切赔偿之责。
3) 成立经销关系后,收受票据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A、表明票据之文字、金额,付款人之名称,付款地,发票年月日及账号。
B、票据背书是否连续。
C、票据背书是否为担保经销商之名号,即背书名称与担保债务人员是否相符。
3. 担保设定作业
3.1. 现金担保
现金担保如系以现金、银行汇款为支付工具时,须待该现金、银行汇款入公司银行账户。此乃担保合约生效之先决条件。
担保作业之生效除上述所述外,并须经有关程序签订经销合约后,始属生效。
3.1.1. 担保作业审核程序
1) 营业员收回担保金(现金或支票)与经销合约书(经销点已盖章),担保金先交付财务部入账,以《经销商担保作业申请表》呈营业主管审核。
2) 审核后转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核对有关条件无误后转呈总经理核准认可(并于合约书上盖章承认),并核定生效日。
3) 经核准后,由法律顾问室存档一份(另一份交营业员转经销商),并通知财务部生效实施。
3.1.2. 担保作业审核程序
1) 经销点在担保合约生效后,如欲撤销担保金或增减担保金,须由营业员以《经销商撤销担保作业报告单》详注撤销或变动原因,由营业单位经理审核。
2) 财务部确认并填注未收款明细,再由法律顾问室会签,呈总经理批准后始得撤销或变动。
3) 经批准撤销之合约须回收作废,或删除该担保部分,经双方盖章确认。
4) 在撤销或变动未核准前,不得将担保金充抵所欠货款,如营业承办人员私自答应上述作业,亦应负连带责任。
3.2. 定存担保
定存担保系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之定期存单或其他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权手续,并以此手续办妥后,为担保合给生效决条件。
担保作业之生效除上款所述外,并须经有关之程序签订经销合约后,始属生效。
3.2.1. 担保服务业审核程序
1) 营业员取得定期存单及该存单银行印制之《质权设定通知书》(存款人应盖好原留存印鉴)、《质权消灭通知书》、《实行质权通知书》等有关定存设定资料与经销合约书(经销点已签章者)后,以《经销商担保作业申请表》呈营业单位主管审核。
2) 营业单位审核后,转法律顾问室依统一格式撰写申请书并盖印后,送各营业单位主管会同经销点至该银行办理质权设定手续。设定完成将定期存单正本及银行复函一并送法律顾问室存查。
3) 法律顾问室核对有关条件无误后,转呈总经理核准认可(并于合约书上盖章承认),并核定生效日。
4) 经核准后由法律顾问室存档一份(另一份交营业员转经销商),并通知财务部生效实施。
3.2.2. 担保撤销或变动
1) 经销点在合约生效后,如欲撤销设定担保或原定期存单到期需重新设定,须由营业员填具《经销商撤销担保报告单》,详注撤销或变动原因。
2) 如撤销设定时,应检附该银行印制之《质权消灭通知书》;如定存到期需重新设定时,除《质权消通知书》外,应再检附该银行印制之《质权设定通知书》(存款人应盖好原留存单这印鉴),由营业单位经理审核后,会财务部确认并填注未收款明细。
3) 经法律顾问室会签后,呈总经理批准后始得撤销或变动。
4) 法律顾问室依统一格式撰写申请书并盖印后,送各营业单位主管会同经销点至该银行办理有关手续,更换或新设时应将新定存单及银行复函一并送法律顾问室存查。
5) 经批准撤销之合约须回收作废;经批准后变动之合约须重新订定,原合约亦收回作废或删除该变动部分,双方盖章确认。
3.3. 不动产担保
不动产担保系以不动产设定担保手续,并以手续办妥后担保合约生效之先决条件。
担保作业之生效除上款所述外,并须经有关之程序签订经销合约后,始得生效。
3.3.1. 担保撤销审核程序
1) 提供不动产担保成立经销关系前,营业单位辖区营业员庆先索取该不动产所有权状影印本,送达法律顾问室审查。
2) 经认可担保之不动产,经销商应备齐下列各项证件资料:
A、该不动产所有权状正本。
B、该不动产所有权人之印鉴证明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C、公司执照(账号免)有效复印件。
D、公司印鉴证明及负责人资格证明正本(账号免)。
3) 营业员经前述规定取得不动产担保之有关资料与经销合约书(经销点之签章者)后,以《经销商担保作业申请表》呈营业主管审核,审核后转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核对有关条件无误后进行估价作业,转呈总经理核准。
4) 总经理核准后,由法律顾问室依统一格式撰写申请书并盖印后,送各营业单位主管,再由主管至对经销点盖章或补足应附证件后,将所有权状正本送法律顾问室存查;经销点签章之合约经核准后,亦由法律顾问室存档一份(另一份交营业员转经销商),并通知财务部生效实施。
3.3.2. 担保撤销或变动
1) 经销点在合约生效后如欲撤销设定担保或增减担保金额,须由营业员以《经销商撤销担保报告单》详注撤销或变动原因,由营业单位经理审核后,会财务部确认并填注未收款明细。
2) 转由法律顾问室会签,呈总经理批准后始得撤销或变动。
3) 由法律顾问室统一格式撰写申请书送各营业人员转经销点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撤销之合约须回收作废;经批准后变动之合约须重新制定,原合约亦应回了作废或删除该变动部分,双方盖章确认。
3.4. 信用担保
信用担保系以个人或有相当资产并殷实之店铺于经销商合约书上签章,以此作为连带保证人,并经此手续办妥为担保合约之生效之先决条件,但如有负责人或其配偶为人保,或以连锁店之相互店保者并不包括在此内。
担保作业之生效除上款所述外,并须经有关之程序签订合约后,始属生效。
3.4.1. 担保作业审核程序
1) 营业员应以《经销商担保作业申请表》及连保人已签章并对保之经销商合约书,如有人保而拥有不动产或定存等有价证券或汽车、机车等贵重动产者,应附所有权状或定期存单、有价证券或行车执照等影本,一并呈营业主管审核。
2) 营业主管审核后转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校对有关条件无误后转总经理核准认可(于合约书上盖章承认),并核定生效日,经销合约书核准后由法律顾问室存档一份(另一份交营业员转经销商),并通知财务部生效实施。
3.4.2. 担保撤销或变动
1) 经销点在合约生产后如欲撤销信用担保时,须由营业员以《经销商撤销担保报告单》详注撤销原因,由营业单位经理审核后,会财务部确认并填注未收款明细,再由法律顾问室会签,呈总经理批准后始得撤销。
2) 经批准撤销之合约须回收作废;或删除该担保部分,双方盖章确认。
3.5. 注意事项
1) 经审定正式成立这经销商,其所提供之担保与销售货款不相当(担保不足)时,应追回担保;否则,应予减少或停止供货。
2) 有关撤销、增减或变更未依规定批准前,营业人员不得擅自应允任何扣抵货款之情呈;否则,除自行负责外,应受行政处分。
3) 已撤销担保的经销点,应由营业单位尽速力促其更换其他担保,或以信用(人)担保取代,以利债信之控制。
3.6. 授信额度
1) 经审核并确认为合格的经销点的《客户资料管理卡》、经销合约及办妥之货款担保证件转总经理室,总经理室依下列标准核定账款授信额度,并由电脑中心会同营业单位共同制定电脑编号及将有关资料输入,以利督核作业。
A、现金十万元以上或定存十五万元以上作担保时:
授信总额为设定额加授信额十万元。
B、不动产(承认额三十万元以上)作担保时:
授信总额为设定额加授信额十万元。
C、信用担保:
a、有不动产权状时,授信总额为信用额外负担十万元加授信额十万元。
b、无不动产权状时,授信总额为信用额五万元加授信额十万元。
[注]信用担保不包括负责人或其配偶为人保、连锁店相互店保者在内。
2) 无任何资料或不合格之经销点,一律以现金交易,不给予授信额度;有客户资料管理卡交签订经销商合约而无任何货款担保之合格经销商,由营业单位自行控制授信额度,但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3) 有两种以上担保之经销点,则依设定额或承认信用额相互合计后再加授信额度十万元为授信总额。如提供现金或不动产担保人与信用担保人相同时,则不再合计信用额。
[注]不动产承认额,如法律顾问室估价结果超过设定额时,以设定额为承认额;如法务单位估价低于设定额时,则以不低于设定额之60%为承认额。
4) 前述之授信额由总经理室核定后,转呈总经理核准后,通知各营业单位及财务部实施。
5) 有关经销点授信额度之徵信及对保,由总经理室依市场情况、经济周期、过去之交易记录决定是否需重新进行。
经销商担保作业申请表
年 月 日填表
客户名称负责人附件
本公司出售产品
担保金额 □现金、支票担保元,票据到期日:年月日。
□不动产担保元,不动产担保部分实际承认额 元。
□有价证券担保元。
合计划内元。
合约书签订日期承办人
担经
保过
作说
业明
营业单位意见 课长
经理
法室
律意
顾见

财意

部见
总批

理示
核定生效日 年月日 合约书编号
经销商撤销担保报告单
年 月 日填表
客户名称负责人附件
本公司出售产品
担保金额 □现金、支票担保元。
□不动产担保元。
□有价证券担保元。
合计元。
合约书签订合约书生效日承办人
撤原
销因
担说
保明
营业单位意见 课长
经理
法室律意顾见问
财意务
部见
经销撤销担保核定生效日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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