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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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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下发的《天津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方案》的精神,经区委政法委、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司法局共同研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北辰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会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努力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为维护我区社会秩序持续稳定做出贡献。
  二、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方略为指导,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要求,以法律为依据,整合并运用社会力量、社会资源加大对非监禁罪犯刑罚执行监督改造教育力度,加强和完善现有的刑罚执行方式,探索并推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创新,为我区的改革发展和“四区战略”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高起步、高标准、高质量、高效果的基本工作思路,吸收并借鉴其他省、市、区县社区矫正的成功经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的原则,开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的新途径、新举措,不断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系,及时完善工作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地顺利开展。
  三、社区矫正适用对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女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四、社区矫正的任务
  社区矫正的任务是通过实行社区矫正,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强对社会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和改造,缓解监狱关押改造的压力,降低改造成本,实现行刑社会化,在有利环境中实现对罪犯人员的思想改造,并且更直观的开展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一)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有效实施。
  (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三)协调有关单位、部门和组织,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指导其合法就业和自谋职业,以利于他们融入社会,适应社会生活。
  五、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分工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在审判工作中,要从有利于罪犯改造又兼顾社会承受能力出发,依法加大对居住地罪犯非监禁刑适用力度。在法律规定可以公开审理案件的罪犯判处非监禁刑罚时,可以通知有关社区矫正组织旁听案件的审判,可以征求区社区矫正办公室的意见。在刑事裁判生效后,应及时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抄送区社区矫正办公室。
  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程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公安北辰分局要继续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该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该报请顺延刑期、收监的,要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顺延刑期、收监意见;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提请减刑;对重新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区司法局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考察,组织、指导基层开展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和帮助工作。镇、街司法所(科)会同公安派出所,做好社区矫正的日常组织、协调、监控、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要将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生活问题,对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生活确有困难的矫正对象要实行救济。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为需要就业的矫正对象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帮助。
  工商北辰分局要按照工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社区矫正对象办理证照提供服务,做到不歧视、不刁难。
  区财政局应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必要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
  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和特点,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矫正对象进行政治、法律、文化、技术辅导,为矫正对象提供学习、生活、工作帮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为有效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成立由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区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区长、公安北辰分局局长、区委政法委专职副书记,区司法局局长任副组长,由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北辰分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工商北辰分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北辰区社会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指导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并在人员配置、办公设施、业务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协作。积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专业队伍、工作程序、工作制度。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引导鼓励其积极参与协助社区矫正工作。
  (三)各镇街要确定一名副职主抓社区矫正工作并按要求配齐配强专职人员。要积极引导、组织社会志愿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要为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从思想认识,制度建设,力量整合,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障。
  (四)试点镇街要建立社区矫正领导小组,由政法副书记担任组长,司法所(科)、公安派出所、法庭、民政、武装、工会、团委、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科),负责社区矫正具体工作。在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站 ,由治保主任任站长,由管片民警及调委会、治保会、团委、妇联、农工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要动员、组织社会志愿者及老党员、干部、教师,矫正对象的近亲属和原工作单位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落实各项矫正制度和措施,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计划安排
  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做如下计划安排:
  (一)试点单位:经研究拟定果园新村街、天穆镇、西堤头镇作为试点单位,在试点镇街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区推开。
  (二)试点时间:从20**年9月至12月中旬。
  (三)此项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
  成立北辰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起草并通过《北辰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工作制度、制定社区矫正工作流程、摸清矫正对象底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帮助试点单位筛选矫正对象并协调、落实试点单位的接收工作。由区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民、劳动、财政、工商、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参加我区社区矫正协调会,统一思想,理顺关系,明确各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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