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质量的卫生监督
4.化妆品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
5.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人员的职责
6.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
一,化妆品概念
《条例》所称的化妆品, 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 以达到清洁, 消除不良气味,护肤, 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二,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
《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我国以省级为单位, 对辖区范围内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核发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批准颁发,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二年复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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