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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委干部监督机构实行双重管理的意见(试行)

12-08 01:56:44  浏览次数:222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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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党委:

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就县(市、区)委干部监督机构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内设的干部监督机构统一称谓为干部监督室,干部监督室主任可按副乡(局)级配备,并根据县(市、区)委管理干部的数量情况配备2人以上的干部监督工作人员。

二、管理体制
对县(市、区)委干部监督室实行双重管理。干部监督室主任的任免,由县(市、区)委提出意见,报市委组织部考察同意后,县(市、区)委履行干部任免手续。其他人员的调整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三、主要职责
1、对本级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实施监督,尤其是对《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工作纪律实施监督。
2、负责对县(市、区)直部门、乡(镇)街党委(党组)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受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来信来访,制止和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
4、负责本地干部监督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和参与制定有关干部监督工作制度和规定。
5、对县(市、区)委管理的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党籍党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审查。
  6、干部监督室负责人参加讨论研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县(市、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
7、定期向本级党委和市委组织部汇报干部监督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随时请示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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