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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2-08 02:00:48  浏览次数:942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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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兽医工作是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和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改革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对于从根本上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促进畜牧业乃至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周边国家重大动物疫病时有发生,对我省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形成较大压力。而我省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存在着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清晰、队伍不稳定、工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因此,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准确把握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本地区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基本思路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本着“挖掘资源、整合机构、科学设置、合理配置、五级统筹、形成体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强化各级畜牧兽医行政机构的管理职能,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完善兽医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加强乡、村动物防疫队伍,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我省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省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按照兽医工作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养殖业发展水平、动物产品生产消费情况,特别是加强公共卫生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贯彻和执行畜牧、兽医、兽药、饲料、草业、兽医医疗器械行业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和计划;拟定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计划;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负责动物产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医医政工作;负责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管理;负责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负责畜牧业和草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业管理。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编制按照《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市、县(区)畜牧兽医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闽委编办〔20**〕120号)进行调整改革。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

  组建省、市、县三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及兽药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指导职责。

  省级组建“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

  市、县(区)整合现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所、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站、兽医工作站、动物检疫站等事业单位承担的兽医行政执法职能,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

  为加强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保留福建省边际动物防疫监督总站,福鼎、诏安两个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高速公路同三线)的工作仍由该站承担。其余的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县政府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结合本地实际统筹研究,适当配备人员和解决经费问题。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及其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组建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预报、实验室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提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承担动物疫病预防的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培训、科普宣传、动物产品安全检测等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动物强制免疫疫苗、畜禽标识的组织供应。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指导职责。

  省级组建“福建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

  市、县(区)整合现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所、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站、兽医工作站、动物检疫站等事业单位的兽医技术支持资源,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

  (四)整合畜牧技术推广机构

  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系统内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资源,组建(或更名)省、市、县(区)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承担畜牧业生产及经济运行分析;承担种畜禽监管、草地监理、畜禽新品种的评审工作;承担畜禽品种、畜产资源、牧草种质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的技术指导工作;承担种畜禽质量监测及遗传评估分析工作;承担畜牧、饲料、牧草、奶业的新技术推广、示范和培训工作;参与起草畜牧、饲料、草业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上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对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有指导职责。

  省级将“福建省畜牧兽医总站”更名为“福建省畜牧总站”,加挂“福建省草地监理所”牌子,作为省农业厅直属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拨。

  市、县(区)本着不削弱畜牧技术推广职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畜牧兽医站或育种站等机构和资源,参考省里做法,组建(或更名)畜牧站(加挂“草地监理所”牌子),归口同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费由财政核拨。

  (五)加强乡(镇)动物防疫机构建设

  根据公益性职能与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可按照乡(镇)设立畜牧兽医站,作为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经费由财政核拨。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部署和日常行政事务由乡(镇)政府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动物强制免疫的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兽药、饲料监督工作;承担公益性畜牧技术推广职能;负责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到职责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到人。

  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原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动物疫病诊疗服务、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畜禽饲养和销售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逐步使其走向市场。

  (六)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网络

  强化村级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在村两委中指定一名干部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在每个行政村聘用至少1名村级动物防疫员。村级动物防疫员从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执业兽医人员中选聘,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由政府发放相应的津贴补助。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动物强制免疫和动物疫情观察、上报工作;负责畜牧业统计工作;协助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以及乡(镇)畜牧兽医站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做好编制核定、人员录用和分流安置工作

  (一)编制核定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含其管理的4个处)核定机关编制25名;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畜牧总站分别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2名、32名和22名。

  市、县(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调整所需人员编制,由市、县(区)在现有机关总编制内调剂解决。市、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站的编制,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县(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参考省里做法,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所需事业编制由市、县(区)自行研究解决。

  在现有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和充实乡镇一级畜牧兽医站的专业力量,所需人员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如畜牧业比重、畜牧业防疫现状、乡镇人口等因素)重新研究,配齐配强,确保动物防疫工作落实到基层,保障人民生命安全。

  (二)人员录用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人员原则上以现有畜牧兽医工作机构中的在编公务员为基础,凡空编需补充公务员的均应通过考试录用途径解决。

  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财政核拨经费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考试考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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