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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意见

12-08 02:02:14  浏览次数:257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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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关于全面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 〕3号文件),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建立健全省政协机关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反腐惩防体系,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保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构建警示训诫防线,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警示训诫防线是省政协机关党组对机关党员干部可能出现和正在演化中的不廉洁问题,以及已发生的轻微违规违纪行为,运用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等制度,及时发现问题,有效纠正错误,以形成反腐倡廉的廉政预警机制、动态监督机制和保护挽救机制。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之间的一道监督警戒线,是预防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效形式,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防微杜渐,及时提醒一部分人不犯错误,有效控制一部分人少错误或不犯大的错误,着力督导犯了错误的人切实改正错误,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干部,扩大反腐败工作的群众基础,增强反腐败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综合效果。
    第三条  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全面建设和发展省政协“五型”机关,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
    第四条  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通过“三项制度”,使监督关口前移,以诫勉批评为手段,以强化组织监督约束力为保证,以抓教育、施训诫、促整改、塑形象为目标,为提高政协“三项职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五条  警示训诫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在界定错误上要力求“准”;坚持从严治党、强化监督原则。在实施监督中要力求“严”;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力求“细”;坚持以人为本、保护挽救的原则。对待犯错误的同志要体现“诚”;坚持把握政策、注重实效原则。在整个工作过程中要力求“实”。
    第六条  警示训诫实施主体。实施警示训诫由机关党组和纪检组实施。警示训诫工作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纳入机关党委和党支部的“三会一课”等思想教育工作。在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下,机关纪检组协调,视警示训诫对象的问题性质,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七条  警示训诫信息来源的主要渠道是:群众信访举报;机关党组了解掌握的情况;纪检部门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干部考察中发现的问题;其它执纪执法机关移送的问题;新闻媒体披露的问题。
    第八条 警示训诫对象的确定。警示训诫对象由纪检组对有关问题调查了解后,处以下干部一般由纪检组研究确定;处以上干部由机关党组确定。警示训诫对象包括:警示提醒对象,诫勉督导对象,责令纠错对象。
    第九条  警示训诫的实施。对处级干部的警示训诫,由机关纪检组长与机关分管领导共同进行;对处以下干部的警示训诫,由纪检组与所在处室领导共同进行。
    1.警示提醒。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提醒谈话等多种方式,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该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
    2. 诫勉督导。通过发督导通知书、诫勉谈话等方式,告知诫勉督导对象存在的问题,要求其终止错误行为,纠正错误倾向,防止蔓延发展。同时,对于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中存在的偏差和失误,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3.责令纠错。通过发纠错通知书、训诫谈话等方式,指出存在问题的性质及其危害,剖析错误根源,责令纠错改正。
    第十条  警示训诫基本制度。为了全面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实施警示提醒、诫勉督导、责令纠错三项制度。
    1.警示提醒制度。立足于事前防范,对群众有反映,可能出现腐败问题需要预警的党员干部,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进行提醒和告诫。
    2.诫勉督导制度。立足于动态监督,对于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和正在深化的腐败行为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和执行党的政策中存在偏差的党员干部,进行及时纠偏,督察引导,中止其错误行为继续发展。
    3.责令纠错制度。立足于保护挽救,对已经造成错误事实,构成轻微违规违纪,可不予处分的党员干部,进行批评训示,强制纠错,使其认清问题危害,切实改正错误。
    第十一条  警示训诫程序。
    (1)向警示训诫对象发出通知或书面询问,列出警示训诫内容。
    (2)约定时间、地点对警示训诫对象进行询问、告诫;或由警示训诫对象按要求自查,并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党组或纪检组做出说明或检查。
    (3)警示训诫谈话一般情况下,必须由2人以上组织实施,填写《省政协机关警示训诫工作情况登记表》,必要时做好谈话内容记录。谈话结束后,被谈话人要在上述《登记表》和《谈话记录》上签字。涉及案件线索的,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程序另行办理。
    (4)及时了解警示训诫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听其所在党组织、处室及群众的评价意见。
    (5)党风廉政责任人在进行警示训诫后,应在《省政协机关警示训诫工作情况登记表》上签字,报机关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审结。
    (6)归档备案。警示提醒仅作记载。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的书面通知和《省政协机关警示训诫工作情况登记表》、谈话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纪检组留存备案。
    第十二条  警示训诫的方法。根据警示训诫线三项制度,视警示训诫对象的错误情节,采取不同的警示训诫方法。
    1.警示提醒。对群众举报、社会反映党员干部有不廉洁苗头或违纪问题,未经核实或无法核实,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的问题;违背道德规范,造成不良影响;廉洁自律或民主测评不合格;单位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项目、大额度资金使用、重要人事任免,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及家庭遇有婚丧嫁娶、乔迁新居、出国考察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问题。
    2.诫勉督导。对党员干部在廉洁从政、道德品质、工作作风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和不廉洁行为;为促进社会发展,在执行党的政策,以及改革创新、干事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
    3.责令纠错。对具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所列举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够纪律处分,或者情节较轻,可不予处分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不力,分管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一定影响,但可以不予纪律处分的;在行政效能方面,在存在行政不作为,依法管理不力、服务承诺不兑现、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后果或影响的。
    4.监督整改。纪检部门要及时跟踪回访,加强督促整改。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要通过听汇报、座谈等形式及时了解其思想变化和工作改进情况,督促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改正错误,期限一般为2个月,确需延期的,不超过4个月。
    5.结果运用。对警示提醒对象涉及的问题,群众仍有反映,由纪检组会同人事、党委和处室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诫勉督导和责令纠错对象,诚心接受批评、整改到位的,既往不咎;对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查处,或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措施。责令纠错情况,可作为人事部门年终考核和党组织“评先创优”的依据,并记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组织领导。机关成立构建警示训诫防线领导小组,由机关党组书记、秘书长姚毅任组长,机关党组成员及副秘书长为成员。纪检组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工作要求。
    (1)把握政策界限。在实施过程中,既要防止把警示训诫与一般性思想教育混为一谈,克服违反程序、不讲原则、不敢批评的不良倾向,又要防止以警示训诫代替纪律处分、放松办案的错误倾向,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2)注重工作实效。要将澄清问题与帮助改正错误相结合,耐心教育与限期整改相结合,强化监督与营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环境相结合,从实际出发,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分类处理,增强工作实效。
    (3)警示训诫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纪依程序开展工作,既要认真履行职责,又要尊重和保护警示训诫对象的正当权益,耐心听取其陈述和意见。
    (4)警示训诫对象。要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教育和监督、关心和爱护,正确对待群众、社会反映,虚心听取提醒和告诫,如实说明情况,认真检查问题,主动整改纠错。
    第十五条  原机关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机关纪检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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