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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2-08 02:03:28  浏览次数:543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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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生产者的利益,由省政府按照能够补偿粮食生产成本,并使农民得到适当的收益的原则,统一制定全省主要粮食品种的收购保护价。

   定购粮收购价格,由省政府按以下原则确定:坚持多价并轨原则,当市场粮价高于现行保护价时,参照市场粮价确定;当市场粮价低于粮食生产合理平均利润时,按保护农民利益原则确定。定购粮收购价格实行一年一公布。

   严格执行粮食顺价销售的政策。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出售的原粮及其加工的成品粮,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销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低价或变相低价亏本销售。顺价销售的价格以原粮购进价(按定购价、保护价加权平均计算)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

   为保持粮食价格相对稳定,省政府制定主要粮食品种的销售限价,作为调控目标。粮价过度波动时,政府主要依靠储备粮吞吐和粮食进出口等经济手段,通过调节市场供求,促使市场粮价稳定在合理水平。

   省、地(市)储备粮的购销价格,由省、地市政府(行署)按照保持市场粮价稳定的原则制定。

   各地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成本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体系,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收购价格主要监测各主产地的水平,零售价格主要监测各主要城市的水平。

   五、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促进粮食有序流通

   加强粮食流通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完善粮食市场交易规则,搞活粮食流通。

   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对农民生产的粮食只能由承担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直接收购,严禁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等到农村直接采购。粮食收购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域收购粮食,不得到外地向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直接收购粮食。国有农业企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本企业直属单位所生产的粮食。所有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所需粮食,可以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或在县以上粮食交易市场购买。粮食加工企业和饲料、饲养、医药等用粮单位也可以委托产地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收购原料用粮,但只限自用,不得倒卖。

   完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中心批发市场、产区和销区批发市场在内的全省性粮食批发市场网络。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地(市)、县(区)设立的各类粮食批发市场,完善省级粮食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支持和引导粮食经营企业和用粮单位进入粮食市场交易。

   实行粮食批发准入制度,企业经营粮食批发业务必须有规定数量的自有经营资金和可靠的资信,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执行丰年最低库存量和歉年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检查、粮食交易市场的管理和粮食批发准入资格的审查。对未经批准违反规定直接到农村采购粮食的,擅自从事粮食批发的,要严肃查处。

   坚持全省粮食市场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经县以上粮食市场交易和委托收购粮食的运销。

   粮食零售全面放开,支持和引导多种经济成分、多渠道经营粮食零售业务,鼓励大中城市的超市、便民连锁店发展粮食零售。粮食集贸市场常年开放。六、妥善解决粮食财务挂帐,实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

   对*年3月31日以前的粮食财务挂帐,继续按照《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停息报告的通知》(国发[*]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消化粮食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陕政发[*]85号)执行,各地市政府(行署)要千方百计落实消化挂帐的资金,凡应由财政拨补的部分要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完成责任书规定的消化目标。

   对*年4月1日至*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省政府组织省审计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审计,提出消化方案,上报国家审计署、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方案的亏损挂帐,从*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实行停息。经审核确认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从*年1月1日起,按照分清责任、集中管理、区别对待、限期消化的原则,八年完成消化任务。属于财政应补未补财务挂帐,原则上上收到地(市)财政;属于企业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其债权债务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在*年6月份应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消化挂帐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年6月1日以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国有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应由企业消化的亏损挂帐的本金。

   切实做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钱随粮走”的办法供应和管理,根据粮食收购进度计划,保证收购资金供应。粮食调销坚持“钱货两清、足额还贷”的原则,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后,必须及时、足额归还收购贷款本息。对粮食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原则和办法的,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省、地(市)粮食储备粮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根据省、地市政府(行署)下达的储备计划、储备数量变化情况,在省、地(市)财政应拨补储备费用、利息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下,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管理。

   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贷款执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加强对粮食收购、调销、储备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粮食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名目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已被挤占挪用的,要结合对亏损挂帐的清理,落实还款责任,限期归还。今后如再出现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立即停止贷款,由此发生给农民“打白条”或者不按政策收购农民粮食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并限期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财政欠拨按政策规定应拨付的各种粮食拨补款或地市政府(行署)、县(区)政府挤占挪用粮食收购资金,导致粮食企业不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由省财政从对该地(市)的税收返还款中扣回,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省上和各地(市)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安排相应的拨款,所需贷款应列入固定资产贷款计划,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管理。

   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原在商业银行开户的仍维持不变;原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要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开户。从粮食收储企业中分离出来实行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必须把附营业务占用的贷款及存款从农业发展银行划转到商业银行,经清理核实后划转相应的资产和负债。城镇粮店所需贷款一律划入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附营企业要有一定的资本金,并逐步充实自有资金。资金划转工作由人民银行省分行牵头,会同省粮食局、财政厅、国资局和有关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七、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这次改革是近年来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完善,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各地(市)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根据各自承担的职能,制定相应的改革配套政策。各地(市)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市)的改革实施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中央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令行禁止,遵守纪律,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借改革之机搞不正之风。要顾全大局,齐心协力,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以改革促发展,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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