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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12-08 02:03:28  浏览次数:543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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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5号)精神,全面落实“政企分开、中央与地方责任分开、储备与经营分开、新老财务帐目分开,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的原则和保护价敞开收购、顺价销售、收购资金封闭运行三项政策,加快粮食企业自身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转换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实行政企分开

   实行政府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与粮食企业经营的分离。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从1998年6月1日起,要与粮食企业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参与粮食经营,不直接干预企业自主的经营活动。所有国有粮食企业(包括乡镇粮库、粮管所、粮站)都要面向市场,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国有粮食企业是粮食流通的主渠道,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必要的粮源,在稳定市场供应和市场粮价中发挥主导作用。

   国有粮油加工、饲料、运输和其他附营企业的财务要与粮食收储企业分开,不再列入粮食流通计会统计报表。独立核算的附营企业要根据市场需求,在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生产和经营,实现自负盈亏。

   目前由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业务必须与原企业从人、财、物上彻底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对边远山区粮食收储量小的企业和主产区非独立核算的粮点,要通过合理布点,调整功能,进行撤并,使其走向市场,放开搞活。

   除粮食收储企业之外的国有粮食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个《决定》精神,加快放开搞活企业的步伐。所有粮食企业,都要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费用,增强竞争力。

   要加快粮食企业经营业态、营销方式的转变。城镇粮店要大力发展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农村不专门从事收储业务的粮站要开展“两代一换”业务,兴办“家庭粮店”。积极创造条件,组建贸工农一体化的粮食企业集团。

   国有粮食企业要实施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工程。全省直接从事粮食收储业务的人员,到*年要减少到现有人员的一半。同时要调整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建设一支精干、高效的粮食职工队伍。粮食企业应根据业务性质和经营规模、设施情况等,实行科学、严格的定编定员制度。下岗分流人员要纳入当地政府职工再就业工程计划,妥善安置。各级政府要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下岗人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他们寻找新的就业门路。粮食系统新办企业和新建粮库所需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要坚决清退常年临时工,减少季节工。各级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硬性要求粮食企业接收新的人员。

   二、合理划分省、地(市)粮食事权,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专员、市长责任制

   按照中央关于“粮食工作实行在国务院宏观调控下,地方政府对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体制”的要求,我省粮食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专员、市长责任制。

   省政府负责全省的粮食宏观调控,主要责任是:制定全省中长期粮食发展规划;搞好全省粮食总量平衡;保证军队用粮的供应;确定全省粮食购销政策和价格政策;制定和落实消化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确保应拨付的补贴及时足额到位;管好用好粮食收购资金,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对粮食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负责省级储备粮的收储和管理,并承担利息和费用补贴;建立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搞好粮食流通设施的建设规划,负责省直属库的建设;培育和发展全省粮食市场体系,指导和协调地市间粮食调剂;在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特大丰收,导致全省性的粮价大幅度波动时,采取各种措施,主要通过省级储备粮的抛售或增储等经济手段稳定市场粮价。

   各地市政府(行署)对本地区的粮食生产和流通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责任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增加粮食产量,根据市场需要合理调整品种结构;切实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掌握粮源;保证城镇居民口粮、水库移民、需要救助的灾区和贫困地区所需粮食的供应;认真组织好本地粮食供求余缺调剂;制定和落实消化应由本级负责的新老粮食财务挂帐的措施;落实粮食收购资金,杜绝挤占挪用;按照省上的统一安排,组织和落实好粮食进出口;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搞好本地区粮食仓储等流通设施的规划、建设、维修和改造;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市场和价格管理监督,稳定市场粮价,维护正常流通秩序。

   坚持和完善粮食定购制度。全省现行定购粮总量不变。从*年起,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户,可以不交定购粮。定购粮品种,各地市政府(行署)可以根据本地粮食产需情况自行调整。

   坚决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对农民完成国家粮食定购任务并留足自用和自储粮食后出售的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对农民交售粮食,要常年、常时挂牌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不准压级压价。收购粮食时,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缴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其它任何税费。乡(镇)村干部也不准在粮食收购现场坐收统筹提留款,对违反者要严肃查处。

   取消定购粮调拨计划。销区总量平衡有缺口的,立足在省内调剂解决,通过与产区签订契约合同,建立长期稳定的供求关系。产区平衡多余部分,除向销区调剂和省上根据需要增加适当储备外,其余由产区按顺价销售的原则自行处理。鼓励和支持销区到产区建设粮食生产基地、流通和仓储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发展跨地区的粮食企业集团,使其在区域间粮食流通中发挥积极作用。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安排原则和省级财政自筹与中央财政补助款匹配比例,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逐年增加,使之与粮食生产发展和调控市场的需要相适应。省级财政必须将粮食风险基金纳入年度预算,及时拨付。地(市)也要建立与本级储备规模相适应的粮食风险基金,具体规模及办法由各地市政府(行署)自定。

   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第一,省级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第二,粮食企业执行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致使经营周转粮库存增加,流转费用提高,而又不能通过顺价出售予以弥补的超正常库存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

   粮食风险基金在农业发展银行设立存款专户,并通过专户拨补,滚动使用。

   三、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实行储备与经营分开

   建立和完善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和高效灵活的调控机制,对储备粮与企业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

   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其规模、品种结构由省政府确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省政府视市场变化及粮食生产情况,结合轮换,委托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在确定的数量范围内择机吞吐。

   省级粮食储备终期规模核定为7.5亿公斤,其中省上直管5亿公斤,委托地(市)储备2.5亿公斤。省上直管的储备粮利息和费用补贴用省级粮食风险基金解决。委托地(市)储备的储备粮,粮权及利息和费用补贴按省与地(市)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

   各地(市)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建立适度的粮食储备。属于哪一级的储备粮,粮权归哪一级政府掌握,利息和费用补贴由哪一级政府承担。省、地(市)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标准,原则上按中央专储粮的标准执行。

   建立省级储备粮垂直管理体制。成立省储备粮管理中心,作为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实行人、财、物垂直管理。部分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与经审定符合条件的承储企业通过签订合同等形式,委托承储企业代理。省级储备粮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由省级财政划拨到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在农业发展银行的专户,省级储备粮管理机构会同省财政厅下拨,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储备粮贷款和财政拨付的利息和费用补贴。

   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审计和监督,定期全面核查库存、资产、负债和损益,切实做到帐实相符。承储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和下达的轮换计划做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

   省级储备粮主要用于应付全省性的自然灾害和平抑粮价。各地局部性的自然灾害和粮价波动,由地市政府(行署)负责解决。

   省、地(市)两级要加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省上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及铁路沿线和交通便利的地方再建设一定规模的省直现代化储备库。储备库建设坚持扩建与新建相结合的办法。省、地(市)两级粮食储备库要在*年底之前实现计算机连网,提高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储备粮收购原则上在定购粮调剂部分或保护价收购粮食中划转。

   四、建立和完善政府调控下市场形成粮食价格的机制

   在正常情况下,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决定,粮食企业按市场价格经营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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