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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参加邪教顽固分子,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和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者;酗酒,赌博,欺诈,抢劫,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有严重越轨行为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者.
上述研究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降一个等级处分.
第五条 违反国家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被判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于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未造成致伤后果者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包括:
(1)动手打他人者;
(2)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他人伤害者;
(4)组织,策划殴斗者,持械伤人者,勾引校外人员参与殴斗者,加重一级处分.
2,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造成致伤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偷窃,诈骗或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流氓行为,道德败坏,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1,有流氓行为但情节较轻,经教育肯于悔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注:流氓行为是指用下流语言或动作损害他人人格和人身的行为或出于流氓动机实施其他下流行为)
2,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凡参与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和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到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 对酗酒及酗酒滋事者的处分:
1,酗酒情节严重而又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后辱骂他人,扰乱或破坏正常秩序者,给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
3,酗酒后打人或损坏公私财物者,比照第六条或第七条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二条 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1,考试(考查)舞弊者(包括舞弊双方或协同舞弊的各方),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两次舞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2,窃取试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算)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相应处分:
1,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2,旷课5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在餐馆,餐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在集会,文艺演出等集体活动场合,以鼓倒掌,起哄,打口哨等方式故意扰乱会场或集体活动秩序者;
3,在食堂就餐时夹楔,起哄,扰乱食堂秩序者;
4,漫骂师生员工者;
5,严重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学习,休息者;
6,因成绩,论文答辩,毕业分配等原因寻衅滋事者;
7,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8,违反学校安全防火和用电规定者;
9,随意损坏消防器材,广播和通讯器材者;
10,损毁学校各部门张贴的通知,通告,布告者;
11,违反图书馆,教室,宿舍,食堂,校园管理规章制度<>者;
12,在校园内打麻将者;
13,私自占用和串换宿舍者;
14,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
第十五条 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无理取闹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受违纪处分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
2,主动交待自己的违纪行为;
3,有立功表现.
第十八条 一人有违反本条例二款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在较重一款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九条 违纪研究生受处分后的处理:
1,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发放办法》的规定停发普通奖学金;
2,受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者,当年内不予评优秀奖学金;
3,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在学期间一律不评优秀奖学金;
4,受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位,只发给毕业证书.受勒令退学处分的,只发给学历证明.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发给学历证明.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题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处分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
第二十二条 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及程序:
1,处分违纪研究生,必须有完备的材料(包括能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证据;本人的交待,检查材料;调查报告;培养单位意见;处分研究生审批表等,严格履行各项手续.
2,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各院(系)讨论决定,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3,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院(系)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
4,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由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对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主管高校部门审批.
5,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件,需要处分学生的,由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协调;如协调后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主管校长裁定.
6,研究生教育中心有权对各院(系)处分学生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有权重新复议或直接处理.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
(20**年6月修订)
根据原国家教委教学[1994]4号文通知及国家鼓励晚婚精神,研究生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准结婚,对年龄偏大,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党总支审查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后报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
(一)硕士生上学期间,一般不准结婚,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符合晚婚条件,并进入三年级,方可申请结婚.入学前有工作经历的,年龄偏大的,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博士生符合晚婚条件,可申请结婚.
(三)非定向女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生育,如在入学前结婚怀孕,则在入学后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至少一个学期.
(四)定向委培女研究生,怀孕必须提供医院证明,办理休学手续.若怀孕后,不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予以退学,取消其学籍.
(五)因特殊情况学校准予结婚的研究生,学校一律不解决住房问题,并不准在研究生楼住家属,违者按学生社区服务中心管理规定执行.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校徽,研究生证管理办法
(20**年6月修订)
1,研究生学生证是证明研究生身份的,校徽是研究生的标志,必须妥善保管.研究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
2,研究生校徽丢失一律不补发,研究生证丢失最多补发两次,第一次丢失罚款二十元,再丢失加倍罚款.补办学生证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能找人代办.
3,研究生如将研究生证,校徽转借他人,送给他人或一人使用两个研究生证,校徽者,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和记过处分,并记入本人档案.
4,研究生证上信息填写后不得随意涂改,如要更改必须到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办理更改手续.由于家庭所在地变动确实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变动证明.更改研究生证需交成本费十元.
5,研究生因毕业,转学,退学,开除学籍,自费出国留学,单位公派出国留学等原因离校时,应办理离校手续并将研究生证,校徽交到研究生教育中心注销,方能离校.如果丢失或损坏校徽,罚款十元.丢失或损坏学生证,罚款二十元.
6,补办研究生证手续为:填写《中国海洋大学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连同一张一寸照片和20元的手续费交到研究生秘书处,再由研究生秘书审核同意后于每年4月20—25日,9月20—25日交研究生教育中心管理部制作研究生证,并于4月28日和9月28日由研究生秘书领取补办好的研究生证(以上工作遇工休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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