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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5]20号文《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和学位[1999]9号文《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我校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如下:
一,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
1,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促进博士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按需增列,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3,自行审定增列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中青年学者,专家为主,以改善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年龄结构与知识结构为目标.并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退休规定,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实现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新老更替.
二,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范围:
自行审定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只限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我校已有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专业(文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审定在条件成熟时另文规定).
三,申请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团结协作,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
2,学术造诣较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对学术梯队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3,我校博士点学科,专业领域内学术水平较高的,有明确科研方向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原则上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1)近五年来在国际,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的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论文6篇以上;《中国海洋大学重要核心学术期刊(A类)》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有4篇署名为第一作者;被SCI或EI收录的第一作者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2部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编著及全国统编教材(至少有一部专著为第一作者;导师与研究生合著的论文,著作,以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导师第一作者);
(2)具有独立申请及主持国家计划课题的能力.主持并完成过两项以上(含两项)国家级科研课题(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重点项目,如:863,973国家科技攻关项目,攀登计划等的二,三级课题,即指由国家直接划分的课题),其中有一项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过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和发明奖或部(省)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第一,二位)优先考虑.目前正主持国家计划科研项目或部(省)级攻关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如重要国际合作项目,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横向项目等.对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青年学术骨干要求正在主持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即可).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满足指导博士生学位论文所需的实验,调研,学术交流等需要;
(3)完整指导过一届以上硕士生(学生已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并系统主讲过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学位课程或专业课程,且有协助指导博士生经验;
(4)担任教授职务一年以上,为本科生主讲过一门以上主干课程(非教师编制人员不受为本科生讲课要求限制).
4,身体健康,并有结构合理,相对稳定,能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5,年龄在60岁以下(不含60岁),重点放在55岁以下,特别考虑有突出贡献的45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学术骨干.
6,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7,在某方面有杰出成就者(由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鉴定),可考虑破格.
四,增列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国家海洋局所属科研机构和"海洋科学研究生教育中心"成员单位中的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中非博士学位授予专业的我校兼职教授,可申请增列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1,申请者必须与我校有关博士点有实质性的教学和科研合作,并已正式被聘为我校的兼职教授一年以上.
2,申请者应具备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同样条件.
3,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时不占学校的国家计划内招生指标,只招收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和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
4,在其他单位中的我校兼职教授,可根据需要和条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五,自行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审程序
1,初审:
申请者向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填写《申请培养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呈交近五年发表论著全部原件一份,并自行指定代表作三份送审,由院学位分委员会会同所在院,系按评审条件核实有关材料.
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初审时,对交叉学科申请者可聘请相关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深教授参加.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投票表决后,将投票结果和通过者的材料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初审结束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将初审结果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2,通讯评议:
研究生教育中心对每位初审通过者组织校外三名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进行通讯评议,参加评议的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将"通讯评议意见书"密封后直接寄研究生教育中心.
3,学科评议组评审:
在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及通讯评议基础上,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召开学科评议组会议,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或学科群组成,其成员均应是博士生指导教师,一般不少于7人.也可聘请相关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参加该学科评议组.研究生教育中心负责向各学科评议组报告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和通讯评议的结果,各学科评议组在审核有关材料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按照学校确定的指导性限额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4,校学位委员会通过:
校学位委员会对各学科评议组表决同意的申请者逐个审核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院学位分委员会初审,学科评议组的评议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投票表决均须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成员出席方为有效;获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赞同者为通过.最后评审结果在校内公示,1个月后公布.
六,评审质量保证措施和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责任约束机制
1,为保证自行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评审质量,将采取以下措施:
(1)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须经所在院系的核实;
(2)各级评审人员必须坚持标准,态度公正,不徇私情,严格把关;
(3)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者及其近亲一律不参加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4)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无论是聘请同行通讯评议的专家名单,评审的内容及其有关材料,还是学科组,校学位委员会会议内容都将严格保密,由专人负责保管;
(5)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公布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任何个人和单位如发现申请人材料有虚假,或评审过程违反规定,或评审人员有舞弊行为,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异议和申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会同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研究,作出处理,在校内公布; 增列博士生导师名单确定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2,建立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约束机制
研究生教育中心与人事处共同实行对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管理,建立必要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责任制,对履行岗位情况施行监督检查.凡经评审通过后连续3年没有招收博士生,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即视为自动放弃,以后若再要求指导博士生,需重新申请,并经评审通过方可招生.
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岗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履行其正常职责,经检查证明不称职者,由校学位委员会裁决,取消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中国海洋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
(20**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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