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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入学资格后,其中原为高校应届毕业的学士或硕士,按照现行就业政策就业;原为在职人员者,退回原单位;原为待业青年的,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健康复查,发现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不属于不符合招生条件的疾病),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经过短期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者,校医院提出意见,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最多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一年,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于下年度新生报到前二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院系办报到.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
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由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纪律与考勤
第五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六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与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1,研究生课程首次考试累计三门以上(包括三门)不合格者,不得进行重修和补考,取消研究生学籍.课程两门不合格或一门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转为试读一学期,试读期间不发放普通奖学金,若再有一门课程不及格,取消其研究生学籍.
2,博士生有二门专业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一门考试不合格,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学籍.
3,研究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核者,应事先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因病必须有校医院证明),经分管院长批准,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后,方可缓考.其中学位公共课的缓考须经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考前未经批准,以旷考处理.一学期旷考二门以上(包括二门)课程,取消研究生学籍.
4,考试作弊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注明"作弊"或"旷考"字样,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确有悔改表现者,在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经个人提出申请,学院领导同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作弊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条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专门技术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研究生除教学计划中安排的教学实践外,提倡兼作三助工作(助教,助研,助管),其在三助工作中之成绩,作为对其全面考核之重要参考因素,并发给一定的酬金.
第八条 在学期间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结婚问题的规定》办理.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条 本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导师调动工作或导师及所在院系认为确实不适宜在本专业培养等特殊原因者,可以转专业.
在校内转专业,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征得欲转入院(系)同意,报研究生教育中心批准.并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转入专业水平考核,合格者才可转入.
研究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停学休养或较长时间治疗者,经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后,准予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期满而未康复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二条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在半年之内普通奖学金照发,超过半年的其余月份,按80%发给.
第十三条 患传染病休学的研究生,由县以上医疗机构检查证明,各项化验结果恢复正常三个月之后于该学期末前申请复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准予复学.其他因非传染性疾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确已恢复健康,要求复学,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所在院分管院长批准并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即可办理复学手续.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院(系)提出,研究生教育中心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予以退学.
1,研究生休学期满,既不申请复学,又不办理继续休学或累计休学一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
2,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四周者;
3,本人有正当理由申请退学者;
4,自费出国者;
5,不愿意继续在本专业学习者;
6,中期筛选或综合学科考试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导师和院(系)提出意见,研究生教育中心核准,取消其学籍.
1,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者.
2,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第十七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善后处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
2,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硕士研究生纳入本校下年度本科生和硕士生就业计划,因病休学满一年不能复学或患上述精神病等疾病的回原户口所在地.病愈后由当地劳动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按现行就业政策指导就业.
3,入学前是其他人员的回家自谋职业.
4,自费出国取消学籍又回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5,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发给退学或取消学籍证明.
自规定离校之日起,停止研究生待遇,学习满一年以上考试成绩合格或已取得20个学分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以上证明和证书.
6,退学和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与就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均须由院(系)在德,智,体方面作一次全面鉴定,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达到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有关培养过程的要求,论文答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而又继续修改论文重新答辩者发给结业证书.
答辩委员会根据论文的质量作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建议,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生各方面的情况,作出是否授予该生学位的决定,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国家就业政策,本着双向选择和学以致用的原则,选择就业单位.要为国家现代化建设服务,贡献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一条 定向委培研究生,其毕业去向按定向委培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弹性学制,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为2至3年;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为3至4年;硕-博连读一般为5至6年;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一般不超过4年;非全日制攻读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6年.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研究生提前或延期毕业.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发放办法
(20**年6月修订)
根据原国家教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教财[199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目的在于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品学兼优,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全面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一,享受普通奖学金的条件
凡是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均达到要求.
二,普通奖学金的发放范围和发放办法
1,在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
2,参加国家统考,统一分配的脱产学习人员.
3,按照有关协议规定需要享受普通奖学金者.
4,普通奖学金每月发放一次.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或停发普通奖学金.
1,定向委培,合同中规定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的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在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2,研究生在学期间,自费或公派出国,从办理离校手续之日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3,毕业研究生,从学校规定派遣时间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
4,原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在延长学习期间(超过三年的部分)不享受普通奖学金,也不参加优秀奖学金的评定.
5,试读生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6,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中国海洋大学优秀研究生评选办法
(20**年9月)
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优秀人才,激励先进,逐步提高研究生教育的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在校二,三年级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有资格参与评选.在本年度受处分或仍在处分期内者不能参与评选.
二,类别和比例:
优秀研究生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
优秀研究生比例为在校研究生的10%;优秀研究生干部比例为在校研究生干部的15%.
三,评选条件:
1,优秀研究生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爱国守法,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理论,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及良好的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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