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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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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教学助教工作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20**年6月修订)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研究生教育中实践教学的重要形式,对改善高校师资结构,授课人员结构,提高研究生生活待遇,完善人才培养素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
一,岗位
第一条 由院(系)根据教学需要向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提交,申报本单位需要的研究生兼任助教的岗位数量及岗位要求,经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审核岗位并批准后,由研究生教育中心汇总向各院(系)下发研究生兼任助教岗位一览表. 
二,申请
第二条 在校硕,博士研究生均可申请担任教学助教岗位,根据学校公布的助教岗位填写《教学助教申请表》,并由导师签署意见,交所在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总平衡.研究生可以跨学院申请教学助教岗位.研究生第一学年一般不宜担任教学助教. 
第三条 申请时间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各一次.
三,录用
第四条 对研究生教学助教的录用,各院(系)可根据《申请表》和教学助教的岗位数,教学任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及研究生在校期间的表现等进行聘用,聘用名单报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审批.同等情况应优先录用博士研究生.研究生教学助教录用情况由有关院(系)报教务主管部门,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和人事处备案.跨院(系)聘用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由有关院(系)及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研究决定. 
第五条 研究生被录用为教学助教后需签署合同.合同一式六份,一份留院(系)所,一份归研究生本人,其余四份分别报财务处,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主管部门(教务处,成人教育学院或高等技术职业学院)各一份.此工作由各院(系)办理. 
第六条 聘用研究生兼教学助教,每学期聘用一次.
第七条 各院(系)录用的教学助教应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试验,指导实习等工作.在开学前,各院(系)应自行制定助教上岗培训计划,如指导撰写教案,试教等,还要为研究生助教配备指导教师,以保证教学质量. 
第八条 录用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数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一般不超过研究生数的1/3,要选择学业优秀的研究生担任教学助教,以免影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
四,酬金
第九条 为了不影响研究生的学业,被录用为教学助教的研究生一般承担1/2以下教师工作量,并按20~30元/学时付给酬金(根据课程性质,重复班按80%增加).
第十条 聘用酬金由学校列支专项经费开支;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做兼职助教的酬金,按照同一标准由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发放,每月领取一次.
五,考核 www.170xue.com,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
第十一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
(1)参加上岗培训和上岗情况; 
(2)在教学助教工作岗位上履行合同,完成任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教学效果等.
第十二条 考核方法: 
考核工作要根据合同由聘用单位,主管部门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共同组织,兼任教学助教的研究生本人首先要自我考核,写出小结,主讲教师写出考核评语,听取学生和同行的意见后,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计入研究生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标准 
(1)优秀:工作认真负责,为人师表教学效果优秀的研究生可领取规定的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酬金,并在下学期助教聘用中优先录用,优秀人数应控制在20%以内.优秀兼职助教可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
(2)合格:能履行合同并完成任务教学效果良好的研究生可领取全部酬金,并可继续聘用. 
(3)不合格: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合同,教学效果差的研究生应给予批评,以后不得再聘用为教学助教. 
六,其他
第十四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学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各院(系)应对该项工作加强管理,并为研究生教学助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
第十五条 研究生兼任教学助教,是研究生教学实践以外的教学活动,硕士研究生必须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教学实践后才能兼任助教工作,教学实践不得列入兼任助教内容.
第十六条 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管理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研究生兼任管理人员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研究生能力的重要形式,对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生活待遇以及改善我校管理队伍人员结构和增强管理队伍活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
一, 岗位 
第一条 人事处根据学校管理人员流动编制的需要及各要求设定岗位,确定学校有关部门需要管理人员的岗位,名额及条件,提供给研究生教育中心具体操作与实施. 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中心将岗位,名额与聘用条件提供给各学院研究生秘书,通知研究生进行申请. 
二,申请 
第三条 研究生经导师同意,填写《助管岗位申请表》,报所在院系审核后,自行到聘用部门申请兼任管理岗位,新生第一学期不宜申请助管工作. 
三,录用 
第四条 聘用部门对研究生进行面试,将拟录用的名单报人事处,经同意后即与申请人签订录用合同.合同一式四份,研究生本人,录用部门,人事处,研究生教育中心各一份.
第五条 申请与录用工作于每学期初进行,聘用期为一个学期.各聘用部门可根据研究生助管的工作情况和需要续聘或解聘,续聘或解聘情况也要及时报人事处,财务处和研究生教育中心. 
四, 酬金 
第六条 被录用为助管的研究生应承担每周15小时左右的工作量,每月发给酬金300~350元,酬金按学期发放.
第七条 聘用酬金由学校从专门列支的流动编制费中开支. 
五,考核 
第八条 聘用部门可根据提供工作岗位的性质,对助管人员制订相应岗位职责与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及研究生教育中心. 
六,其他
第九条 研究生兼做管理人员工作是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各部门应该加以重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
第十条 研究生助管人员是学校有关部门聘用的工作人员,各有关部门应对他们加强管理,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
兼任助研人员的规定及实施细则
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员是研究生兼做"三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养研究生科研能力的重要形式,对加强我校的科研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生活待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助研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岗位
第一条 有科研课题的教师根据自愿和需要原则,在每学期末向所在院(系)提出下学期或学年需要助研人员的岗位,数量与要求.
第二条 各学院汇总后向科技处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呈报全院下一学期或学年需要助研人员的岗位,名额,提供需要助研人员的导师名单及课题要求.
第三条 科技处和研究生教育中心在每学年开学初向全体研究生公布提供需要助研人员的课题名称,导师名单及聘用要求.
二,申请
第四条 按照助研人员的岗位,名额及要求,研究生在获得导师同意后填写《助研人员申请表》,交所在院(系).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应首先申请并担任自己导师的助研人员.研究生如申请其他教师的助研人员,必须先征得自己导师的同意,新生第一学期不宜申请.
三,录用
第五条 各院(系)需要助研人员的导师可根据申请表,研究生的个人情况,聘用要求录用,并将拟录用名单报所在学院,研究生教育中心及科研处各一份备案.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助研人员的聘用期为一学期,聘用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聘.在工作期间研究生不能履行助研职责,可依照合同随时解聘.
第七条 研究生兼任助研人员工作的范围包括资料查询,实验,野外观察,设计,资料整理,材料采购,设备维修,调试等.研究生助研的课题应该是老师们承担的科研项目,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不属于兼职助研的工作内容.
四,续聘
第八条 各学院于每年6月份和1月份对担任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进行考核,并根据导师意见予以续聘.各学院应在6月下旬及1月上旬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备案.
五,酬金
第九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工作的酬金由提供岗位的教师从其科研经费中支付,被录用为助研人员的研究生应为提供岗位的教师承担每周15小时左右的科研工作量,每月可获酬金200~300元(根据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而定).如由于科研工作需要增加工作量时,聘用教师可酌情增加酬金.
第十条 聘用酬金逐月发放.所在院(系)审核签字后到校财务处领取酬金.
六,其他+
第十一条 研究生担任助研人员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一支重要力量,各学院应对担任助研的研究生加强管理,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需要,也是学校办学水平的一个重要体现,各学院应积极组织教师提供科研助研岗位.
第十三条 本规定及实施细则由研究生教育中心,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国海洋大学自行审定
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实施细则
(20**年6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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