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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食品与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计划

12-20 22:38:58  浏览次数:445次  栏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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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工作,坚决打击刊播违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全市集中开展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有关规定
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就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以下规定,并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据。
(一)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应当以国务院食品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不得任意扩大范围。《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的以及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二)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的治疗作用;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不得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
(三)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不得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
(四)食品广告的批准文号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标志应当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
(五)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内容。
二、明确目标、重点,集中开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整治工作
全省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集中整治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整治工作目标:
1、虚假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得到有效控制。
2、媒体的广告发布违法率明显降低。
3、违法广告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
4、广告审查和监管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二)整治工作重点:
1、发布未经审批或广告批准文件已过有效期、虚假有保健功能的普通食品广告或任意夸大保健作用的保健食品广告的。
2、擅自篡改审批内容的。
3、伪造、涂改、盗用或非法复制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证明文件的。
5、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无证照经营保健食品广告业务的。
6、广告发布者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继续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的。
7、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批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整治工作步骤:
1、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11月份,各设区市应召开广告审批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及广告发布单位、广告经营单位会议,动员部署开展整治工作。要认真全面地查找今年以来本地区在刊播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违反有关现行政策规定的典型问题,并进行分门别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2、对照政策、落实处理阶段。12月份,各设区市整治工作专门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对照政策,对查找出来的违规违法行为按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3、总结工作、巩固成果阶段。20**年1月份,各设区市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制定相关的制度和规定。在此基础上,市工商、纠风、卫生、药监等部门组织全省治理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总结各设区市的治理工作,表彰先进,并提出进一步规范广告市场的意见和长效监管措施。
三、强化责任制,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责任追究,对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经营、发布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利用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由广告审查机关责令其进行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广告证明或批准文件的,由广告审查机关吊销其证明或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可以责令其公开更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广告经营许可证。
(五)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
(六)广告发布者发布未经审批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同时广告的内容违法、违规的,或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刊播的责令后继续刊播的,视为情节严重,予以从重处罚。
(七)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审查机关对违法违规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八)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作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作虚假宣传而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集中整治期间或之后继续违反规定刊播虚假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要从严处理。对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继续刊播违法虚假医疗、药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将按照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要求,追究广告发布者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发布其他违法、违规的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四、加强领导,保证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设区市要成立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集中整治工作的专门小组,统一指挥整治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统一行动,确保整治活动扎实开展,不走过场。对工作不负责任,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设置障碍影响整治工作开展的,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要加强请示报告,各地在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请示报告;每个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把阶段性工作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部门。要结合这次整治工作,对巩固工作成果、有效规范食品和保健食品的广告市场等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审批、监管制度、措施和办法,形成反应快速、处理及时、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农村食品与保健食品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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