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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实施意见

12-08 01:42:56  浏览次数:269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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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实施意见

  为规范农村居民建房行为,鼓励农村居民建盖新居,完善城乡规划,拉动经济增长,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快城镇建设的有关精神和国家关于加强农村建房和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平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县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坚定不移地实施城镇发展战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空心村”、“城中村”治理和旧村改造的有效途径,清理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土地,盘活和利用好存量,鼓励和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按照规划建盖新居,完善城乡规划,拉动经济增长,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政策扶持、规划引导,鼓励农村居民建房2000户以上,拉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建成一批具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经济适用、外形美观、满足抗震设防要求的民居,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基本原则
  (一)自愿与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农村居民自愿按照有关规定和规划要求建盖的民居,均可享受建房扶持政策。
  (二)规划先行,量力而行的原则
  农村民居建设应编制村庄规划,严格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村实际进行民居建设,尊重群众意愿,不搞大拆大建。
  (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严格执行农村居民一户一宅土地政策,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整合资源全面推进的原则
  坚持鼓励农村居民建房与鼓励农村居民进城镇创业就业、村庄整治、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地质灾害搬迁、异地扶贫搬迁等工程相结合的原则,整合政府性扶持政策的补助资金,形成合力,推动农村居民建房。
  四、配套政策
  (一)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乡镇辖区内的村庄规划。20**年编制村庄规划并实施建设的村庄,每个村庄规划按户均100元的标准补助规划编制费用。
  (二)村组集体按照规划要求整体进行旧村改造的,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标准给予水泥补助,用于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对村庄进行整体搬迁改造,且对搬迁原址进行复垦的,搬迁新址占用的建设用地可与复垦的建设用地进行相同面积的置换,剩余的面积可作建设用地指标进行流转,流转所得收益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建设。
  (三)桂山镇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危旧房拆除重建的,符合民居抗震要求且在指标范围内的每户给予5000元的补助。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按照村庄规划要求进行整村重新规划并建成的,县人民政府按照每户1000元的标准补助给村集体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费。除县城中心城区外,其余乡镇农村居民建盖新居,符合民居抗震要求,并在指标范围内且按规定时限建成通过验收的,每户给予3000元补助。
  (四)因地质灾害搬迁新建的民居,原则上要达到民居抗震要求,具体补助办法按县地质灾害搬迁补助标准执行。
  (五)农村居民进城镇定居和创业就业的,按照新发〔20**〕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县人民政府成立鼓励农村居民建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成员由建设、国土、发改委、审计、监察、财政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全县农村居民建房工作。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建设局,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鼓励农村居民建房工作。
  (二)县建设局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编制村庄规划,按程序审批后执行。同时编制以彝族和傣族文化元素为主的农村民居图集免费供建房群众选择。漠沙、腰街、水塘、戛洒镇以傣族风格为主,其余乡镇以彝族风格为主。
  (三)县国土局统筹安排,提前谋划,积极争取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指标。细化工作程序,在规定时限内优先办理农村居民建房的土地审批手续。指导村组集体盘活现有建设用地,清理闲置宅基地,提高村组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将该实施意见印发到村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居民建房的相关扶持优惠政策,引导当地群众积极建盖新居。
  (五)涉及办理民房批建手续的各村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国土、建设等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农村居民建房的审批服务工作。按照行政效能制度的规定,公开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限时审批办结,不得出现推诿和搪塞行为。
  (六)各金融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建房贷款申请,应开设绿色通道,优先放贷。并创新工作措施,在政策范围内向农村居民建房贷款倾斜,最大限度提供信贷支持。
  (七)强化监督,严格检查。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严格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和相关部门的工作服务情况,严肃工作纪律。对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恶意刁难、推诿和搪塞建房群众,弄虚作假,骗取和截留挪用建房补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兑付补助资金程序
  (一)村庄规划编制费用补助
  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乡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乡镇规划区内原则上必须编制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建设局,由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实施。村庄规划完成后,由县财政补助规划编制费用。
  (二)村组集体旧村改造物质补助,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审批后进行补助。
  (三)农村居民建房资金补助
  1.填写农村居民建盖民居补助申请表。由居民按照规定办理民房批准手续后,向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建盖民居补助申请。
  2.资格审查。由乡镇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申请进行符合性审查。
  3.审核批准。由乡镇领导小组向县领导小组报送符合条件的申请表,由县领导小组审批。
  4.资金兑付。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县财政将补助金拨付至各乡镇专用帐户,各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拨付补助金。
  七、补助资金拨付规定
  经县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的各建房户,由乡镇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检查指导进行民居建设,房屋竣工后,经验收符合规划及民居地震安全要求的,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八、执行时间及时限
  本意见自20**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时间为20**年 5月 31日。
  九、本意见由县建设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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