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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12-08 02:03:11  浏览次数:130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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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取适合农民工特点的教学方法和灵活的培训方式组织培训,以城市用工量较大的餐饮、保健、家政服务、建筑业、机械制造、服装加工等行业的基本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保证相关工种、等级的培训时间,突出操作训练,加大实际操作技能培训课时比例,注重培训的实用性、有效性和针对性,确保培训质量。一般培训时间为3至6个月,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在全省积极推广定向式和定单式培训,各地区要依托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招用农民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了解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意愿;依托劳动力市场了解农民工的就业趋势。要强化乡镇和社区就业培训平台建设,提供方便快捷的培训服务,鼓励培训机构与用工单位建立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在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中大力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改革技能鉴定方式,并以职业技能鉴定支持培训与就业的对接活动,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提高农民工市场就业能力。对参加培训前有鉴定要求的农民工,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组织其参加技能鉴定。针对农民工特点,改进鉴定方式,重点考核操作技能,对通过技能鉴定考试的,由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专项能力证书,作为就业上岗的凭证,从事一般性的技术职业的工作。

  (十三)继续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对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培训农村富余劳动力30万人,到20**年底,全省培训150万人。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保证学员培训时间最低不得少于15天,要逐步提高技术含量高、培训时间2至3个月的专业培训比例。培训内容要按照市场需求和用人单位具体要求确定,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引导性培训由省统一组织实施,依托培训基地,通过集中办班、咨询服务、印发资料以及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远程培训手段,多形式、多途径灵活开展。

  要保证阳光工程的财政补贴资金。省、市、县三级财政每年安排农村劳动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补贴资金2000万元,其中省本级财政1000万元、市级500万元、县(区)500万元。地方财政资金要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按计划支持涉农县区开展农民转移就业前的培训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资金的管理,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印发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并结合我省培训工作实际,确定具体补助标准和操作办法。职业技能培训补助资金全部采取培训券方式发放到农民手中。引导性培训由省统一组织实施,其补助资金全部用于远程培训的编辑制作电台电视台讲座、刻录光盘、编印教材、网络建设、师资培训、短期培训的组织管理等费用。对农民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政府按标准给予补贴,确保参训农民直接受益。

  (十四)整合培训资源,提高培训质量。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纳入当地就业和培训总体规划之中,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等部门所属培训机构的骨干作用,吸纳社会各类培训资源,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及时调整教学方向和培训专业与工种,积极开展农民工培训。要加强基地建设,完善培训条件,依托现有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认定,建设一批农民工培训示范基地。要切实加强国家和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建设,大力组织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和基本素质培训。培训基地名单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由农民工自行选择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政府按标准给予补贴。

  (十五)保证农民工培训的财政投入。将农民工培训经费纳入就业资金支出范围。各级政府普惠制培训计划内的进城务工农民免费参加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各级政府给予30%的培训经费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培训计划和培训经费标准,经认真审核后,在财政支出中足额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扶持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

  (十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各地区要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各自的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组织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资格认定,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培训和进城务工农民的培训工作,掌握劳动力培训需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为参加培训的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积极开展培训与岗位对接活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阳光工程”,具体包括拟定培训方案、培训计划和强化项目监管等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培训补贴经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培训补贴经费的使用情况;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大中专院校积极参加农民工培训工作;经济部门协助培训主管部门推动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并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工作;科技、扶贫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农民工技能培训的落实;工青妇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开展富有特点的农民工技能培训,使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掌握在非农领域就业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

  (十七)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农村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完善教育扶困助学体系,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同等享受城市困难家庭子女“两免一补”政策。继续在全省优质普通高中设立“宏志班”,招收学习成绩优秀的贫困家庭学生。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对“宏志班”学生予以学习和生活费补助。建立中等职业院校贫困家庭学生援助制度,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各级财政和学校共同投入,用于解决中等职业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子女就学问题。完善高校扶困助学制度,对高校贫困家庭大学生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省财政安排政府助学奖学金,对成绩优秀的特困大学生给予学习和生活费补贴,保证每一名大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十八)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保险关系和待遇能够转移接续,使农民工在流动就业中的社会保障权益不受损害;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十九)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统筹地区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参保农民工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当前,重点推进农民工比较集中、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用人单位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应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和伤残程度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予以查处。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十)加快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通过制定农民工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患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各统筹地区要结合本地农民工数量和医疗保障能力、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民工的参保方式和缴费标准。农民工数量较多的统筹地区,可将农民工作为独立参保人群,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的方式,单独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农民工人数较少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当地规定的不建个人医疗账户、只建住院费用统筹的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参保缴费。农民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其住院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要与城镇职工一视同仁。农民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有关部门要根据农民工工作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的特点,制定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各统筹地区要不断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服务。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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