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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12-08 02:03:11  浏览次数:130次  栏目: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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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农民工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服务体制和制度,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任务。认真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及时调整和贯彻执行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力争在20**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年拖欠工资问题,争取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20**年各类用人单位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农村劳动力技能转移;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有序转移。

  二、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尽快研究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政策。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向工程所在地政府指定的专用账户存入工资保证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管理。建筑施工企业须出具工资保证金银行存款凭证或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无拖欠工资证明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开工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将工资保证金本息全额返还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其他用人单位,要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政府有关部门及开户银行对工资保证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对拒不缴纳保证金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和报告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农民工考勤和工资报表制度,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工资支付的基础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和有欠薪记录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要求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工资支付情况。

  加大工资清欠力度,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每季度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检查,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五)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实行同工同酬。各地要适时调整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将其纳入《辽宁省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害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至20**年底,要有50%以上的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年底要达到60%;20**年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要达到70%以上。

  (七)依法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各地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操作规程和标准,督促企业依法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强化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新招用的农民工要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加大对职业病多发行业农民工职业健康监护的执法检查力度。在监管对象上,要以矿业、冶金、化工、建筑、建材等行业以及存在重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为重点;在保护人群上,要以预防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为重点。对危害农民工健康、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业,职业卫生监督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认证和监管,为中小企业提供就近就便的职业健康体检服务。

  加强农民工食堂和农民工聚集地餐饮单位的日常食品卫生监管,并积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努力做好农民工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农民工伤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按照要求为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教其正确使用。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有关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要依法惩处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并追究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

  (八)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四、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九)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民进城就业工作纳入本地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快农村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各地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体系,把农民工纳入服务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服务,逐步建立统一就业政策,统一市场服务,统一资源管理的就业制度,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服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其他涉及农民工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的行政审批事项、限制性规定、收费和登记项目一律取消。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

  (十)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县、乡(镇)、村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开展面向农民的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工作,为农民转移就业提供服务。加强劳务输出组织管理,落实有组织劳务输出扶持政策,打造辽宁劳务品牌,强化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在农民工输出集中城市,设立劳务服务机构,延伸公共就业服务。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都要设立专门为农民工提供就业信息、政策咨询的窗口,建立面向农民工的人本服务的设施,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鼓励发展各种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加强就业服务市场监管。依法规范职业中介、劳务派遣和企业招工行为,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和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一)将农民工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561号)规定,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合理核定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成本,按照现行财政供给渠道,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其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五、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加快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十一五”期间计划培训110万人,其中:进城务工农民技能提升培训50万人,待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6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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