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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雀东南飞》的悲剧根源

03-03 16:12:00  浏览次数:183次  栏目:诗词歌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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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府双璧”之一的《孔雀东南飞》,王世贞誉之为“长诗之圣”,沈德潜赞其为“古今第一长诗”。与此艺术成就相对应,对该诗诸问题的争论也可谓歧见纷出。具体到“兰芝何以被逐”的问题,近年来就有:不顺父母说;无子说;焦母性嫉妒和性虐待说;兰芝织素不力说;中师教学参考书中的封建礼教摧残青年男女幸福说;焦母无端厌恶说。笔者认为,所谓“无端的厌恶说”是无论如何也说不通的,而其它各说法或语焉不详,或失之草率,都存在着可商榷之处。现谨联系当事社会法律背景和文章本身作一分析。
  汉末,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依然承袭西周有关规范。汉律中法定的离婚理由是“七出三不去”。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者,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有恶疾者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但是,按照承袭下来的周代的礼制,已婚妇女有下列三种情形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其中,“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公婆守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按礼制,“妻者,齐邑”,夫妻应为一体。贫贱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三不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任意休妻作了限制,但主要的还是为了维护宗法伦理的需要。
  因不符合“三不去”规定,兰芝之被逐具备了可能性。那么,使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是什么呢?对照一下“七出”,“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排除之后,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无子”是最直截了当的原因。因为“无子”而所以“去”,多么顺理成章。而且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典《汉婚律》中规定:“帝王诸侯之妻无子不出”,而作为庐江府小吏之妻的兰芝,显然够不上这个条件。但是,无子说也有可质疑之处。首先,因“无子”而让媳妇“出”,可谓光明正大,焦老太婆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挑明,无须忌讳。但通观全篇,没有一处表明焦母依“无子”为据——哪怕是含蓄的表明。其次,汉律实行男尊女卑的原则,在家庭婚姻关系上,规定男人可以有三妻四妾,焦母嫌兰芝“无子”,完全可以为仲卿再续而不必另娶。另外,从创作动机上说,有谁愿作一长诗为一不能生育的妇女鸣不平呢?——其实,因“无子”而“去”,理所当然,并无不平之嫌。那么,法定理由就只剩下“不顺父母”了。此一说肯定错不了,但却失之笼统(犹如有人问“你是谁”而你答“我是人”一样)。我们不应满足于此,我们应做进一步分析,来洞悉隐藏在背后的真正原因。对此,我们不能大胆设想(性嫉妒性虐待说即属此),我们只能小心求证。让我们回到文本,请看: 
  焦母: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w 
  兰芝:奉事循公姥,进止敢自专? 
  这才是冲突之所在,矛盾的焦点!为什么对同一事实,当事人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判断?从逻辑学上分析,此两种判断(命题)不可能同真,也不可能同假,其中必有对错。那么孰是孰非?让我们再来看一下刘兰芝和焦母两个人物。兰芝德、才、貌三全。其洞察世情的聪慧,知情达理的言行,使我们赞美之尚来不及,何以会指责她而否定她的判断呢?倒是焦母,你看她那“故嫌迟”的神态,那“槌床便大怒”的举止,那“慎莫留”“会不相从许”的语言,求东家女而不落实的讹诈,劝儿子“慎勿为妇死”的愚钝、绝情,使我们确信,焦老太太虽一大把年纪,但在言行举止方面无论是意识,还是实践,都与合理正常标准有相当的距离!一位有着缺点和不足的领导绝对管理着一名各方面都正常且优秀的下属,将会出现两种结果:要么赏识信任下属,做到人尽其才;要么因无知而指责下属不与领导保持一致,犯自由主义,嫉妒下属的优点,滥用职权,阻碍下属的成功或将其挤出自己的视野范围之外。哲学家黑格尔曾说过:“嫉妒是平庸的情调对于卓越才能的反感”,卡耐基在《人性的弱点》中对嫉妒做了深刻剖析。现代心理问题专家也指出“嫉妒者往往以害人开始,而以害己而告终”。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推断:焦母嫉妒(性嫉妒,才嫉妒等)人性中的弱点(当然包括缺点、缺陷等)借助于封建家长制获得了破坏性力量,从而酿成了悲剧。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焦母是这场悲剧的始作俑者,又是自食其果的受害者。w 
  当然,以上推断尚需故事本身的验证,而整个验证过程将使《孔雀东南飞》的其他相关问题豁然开朗。我们终于明白,“兰芝何以被逐”的原因不甚明了就在于焦母玩了猫腻:她没有勇气说出或缺乏水平认识到是自己人性中的弱点——嫉妒等消极情绪驱使她要赶跑兰芝,我们也终于明白中师教学参考书课后练习三答案中“她(指兰芝)的被遣,完全是出于焦母的无端的厌恶”之误。我们并进一步明白,结婚区区“二三年”而焦母“己久怀忿”(无子只会使她焦虑而决不会是久怀忿),“已失恩义”要“速遣之”、“慎莫留”。因为她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好不容易“媳妇熬成了婆”而又要继续熬下去;熬过了婆婆的权威,又要熬媳妇的优秀。是可忍孰不可忍,眼不见心不烦,干脆将兰芝休了算了。在她的内心深处,她惧怕这个儿、媳、婆三位一体的既成家庭格局。也许有人会问:“不顺父母说”,作为法定理由己足够了,何以啰嗦至此?其实不然!按事发时法律精神,具备“七出”条件之一,丈夫或公婆即可(着重号为笔者所加,下同)休弃之而不是摩休弃之。按语义学及法理学理念,用“可”表述的为授权性规范,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即是说,按封建礼教规定,焦母可以休弃媳妇,也可不休弃。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焦母选择了休弃,在应知和已知这种休弃权的行使与相对人的生存权等权利发生冲突时她仍要选择休弃:“今日大风寒,寒风摧树木,严霜结庭兰。儿今同冥冥,令母在后单。故作不良计,勿复怨鬼!命如南山石,四体康且直!”这是仲卿向她以死抗争的最后表白。而此时焦母仍没有回心转意,悬崖勒马,依然是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并再一次自欺欺人:“东家有贤女,窈窕艳城郭,阿母为汝求,便复在旦夕。”她也希望有个好儿媳,但她又容不下任何一个好儿媳。无论是现实中的刘兰芝,还是口头上提到过的“秦罗敷”的“东家贤女”。现在她非要选择动用休弃权,即便是滥用,她的选择令人不解。瞿秋白就问过“兰芝那么好,她婆婆为什么要休弃她呢?”我们不解的原因在于我们用正常的眼光来看待焦母,而当我们用人性弱点理论对照她时,问题才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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