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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问题研究

12-08 02:19:53  浏览次数:515次  栏目:党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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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无职党员数量多、分布广,是我们党加强对农村工作领导,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必须紧紧依靠的基本队伍和政治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这支队伍教育好、管理好,充分发挥广大农村无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是当前基层党建工作中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一个现实课题。我市通过在农村无职党员中全面推开设岗定责工作,走出了一条新时期加强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与实践的新路子。
     一、农村无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总体评估及制约因素分析
    农村无职党员,是指没有担任村组干部或从村组干部岗位上退下来的农民党员。客观地说,广大农村无职党员对党有着深厚朴素的感情,他们的政治觉悟、责任意识和社会影响力均明显高出普通群众,在各个历史阶段为促进农村发展、维护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相当一部分农村无职党员确实存在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时代先进性未得到充分体现等问题。经调查分析,无职党员作用发挥不够主要存在三个现象:一是“不作为”现象。这一类党员与普通群众只是身份的不同,除了参加党组织活动、交纳党费外,与群众没有什么区别。他们既不违法乱纪,也不发挥作用,有的甚至做群众的尾巴,在完成农业生产和各项税费任务中落在群众的后面。二是“浅作为”现象。这类党员数量居多,他们具有较强的党性观念和组织纪律性,有为党多做工作、为群众办实事的良好愿望,对党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尽心尽力去完成,计划生育、农业税费等任务都能带头完成。但在科技示范、勤劳致富尤其是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这些最能体现党员先进性的方面却显得力不从心,作用发挥不明显。三是“反作用”现象。这类党员站在党组织的对立面,有的甚至在农村群体性事件中起骨干作用,尽管属个别现象,但影响极坏,危害极大。
    导致农村无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不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一是思想认识存在偏差,党员的主体地位不突出;二是党员教育管理方法滞后于农村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三是缺乏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有效载体;四是党员自身素质不高。这些因素制约了农村无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影响了“三个代表”在农村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设岗定责的目标定位、操作程序及其模式选择
    所谓设岗定责,就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主动适应农村改革的新情况、党员发挥作用的新需求,科学、合理地设置需要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具体岗位和规定若干具体职责,由无职党员上岗理事,把发挥作用的主要着力点放在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关键环节上。在实际工作中,依据设岗定责这一总体思路和目标取向,确立设岗定责的工作定位,把握基本原则,规范操作程序和实施办法。
    设岗定责主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体现“三个代表”要求的原则。即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检验党员是否合格的唯一尺度,岗位的设置要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这个主题,针对农村工作的难点、群众关心的热点,把党员能做、会做以及需要党员发挥作用的地方,作为设置党员岗位的主要目标。二是与党员权利义务相衔接的原则。设岗定责既要从党员发挥作用的需要出发,又必须依据《党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合理合法。三是与村组干部职责相区别的原则。要把设岗定责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有机结合,通盘考虑,有利于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开展工作。既不能以设岗定责代替村干部的职能,也不能把干部的责任推给上岗党员。四是防止利益驱动原则。设岗定责的目的,是为无职党员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党员上岗是行使权力履行义务的本职需要。对发挥作用好、成绩突出的上岗党员主要采取表彰奖励的办法予以肯定和激励,绝不能以给报酬的办法进行物质诱导。
    在操作程序上,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由设区市统一指导,县(市)委负总责,乡镇党委组织实施,以村支部为单位开展。设岗定责的启动阶段,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负责,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形、成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领导机制和运作格局,并将设岗定责列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强化督促指导,层层成立督导组,县、乡抽调一批退居二线具有丰富农村工作经验的党员领导干部担任督导组长,深入村、组及党员中去,负责指导和督查。设岗定责一般分四个步骤进行: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设岗前,以乡镇为单位对各村自然状况、村级经济发展现状与村风民风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全面调查,找出群众关心的热点、本村工作的难点以及需要党员发挥作用的关键点。同时,对全村每个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综合分析、登记造册,以备“对口”设置责任岗位。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
    2.科学确定岗位及其职责
    所谓“设岗”,就是根据当前农村存在的实际问题和薄弱环节,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设定需要党员发挥作用的具体岗位。“定责’就是把农村工作划定成党员能做且能做好的若干具体事务。一般设置经济发展、村务监督、公共事务和思想政治工作四大类15个岗。其中:经济发展类设置科技示范岗,勤劳致富岗,信息咨询服务岗;村务监督类设置村组政务财务监督岗,集体经济项目发包监督岗,村规民约监督执行岗,履行义务监督岗;公共事务类设置社会治安维护岗,森林(农作物)巡禁岗,公路养护岗,水利设施维护岗,环境卫生岗;思想政治工作类设置政策宣传岗,民意收集岗,文明新风岗。明确每个岗的工作职责和要求,如村组政务财务监督岗,主要是了解和监督村组重要事项决策是否合理合法,参与审查村组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督促村组搞好财务、政务公开。在确定具体岗位的设置与岗位职责时,按照“定原则,不定范围;定目标,不定过程;定岗位,不定人数”的“三定三不定”要求,由各村党支部根据本村规模大小、党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对四大类15个岗进行调整和增减,增强岗位设置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3.遴选上岗党员
    采取民主评议党员的方式,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合格党员和能够胜任岗位职责的党员评议出来。召开党员大会,将岗位设置名称、职数、职责向党员公开,由合格党员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申报适合自己的岗位,或由村全体党员民主推荐,选出党员公认的上岗党员。再由村党支部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在确保每个岗位申报人数不少于设岗数的前提下,择优选配,商定初步上岗党员人选,并予以公示。人选确定后,由党支部与上岗党员签订责任状,颁发党员岗位证。
    4.组织实施及上岗履责的考评与管理
    党员上岗后,由乡镇集中时间对上岗党员进行岗前培训。各级党组织对实施情况要进行跟踪了解,加强指导。对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及时制订改进措施。为保证在岗党员能履职、愿履职、履好职,必须建立在岗党员集中培训、情况交流、定期考。核、工作督导等制度。每年对在岗党员定期集中培训,规定在岗党员每半年向党员和群众代表述职,由党员和群众代表考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格次,规定达三分之一不称职票的党员及时调整下岗。最后由村党支部组织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依据,对履行职责好的,年终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物质奖励,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
    在模式选择上,一般可分为全员上岗、竞争上岗两种。全员上岗是指所有的农村无职党员全部上岗履责,各司其职。全员上岗有利于调动和发挥每个党员的积极性,适用于党员人数较少而素质普遍较高的地方。竞争上岗适用于党员人数较多、党员各方面的能力和素质差异较大的地方,上岗党员比例一般应掌握在无职党员总数的50%左右为宜,以利于奖优汰劣,及时调整和优化上岗党员队伍。
    无论是全员上岗,还是竞争上岗,均可采取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等三种类型,上岗人员一般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划定。
    三、设岗定责的实践启示与创新价值
    设岗定责使无职党员“无职有位、有位有为”,可以理直气壮地在履行职责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设岗定责工作在激发农村无职党员的政治热情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增强党组织的战斗力和感召力、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农村各项工作的落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实践表明,为农村无职党员发挥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从制度和体制的创新上为他们发挥作用扫除障碍是关键所在。设岗定责搭建起了新时期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与实践的新架构,为广大农村党员实践“三个代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探索了一条新途径,其创新价值主要表现在:
    一是创设了农村无职党员实践“三个代表”的新载体。设岗定责,用岗位的形式把实践“三个代表”进行量化、细化,改变了党员不愿参事、不便理事、不会做事的现状,一方面为农村无职党员实践“三个代表”提供了有效载体,同时,又是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党员队伍的具体实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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